衛生部關於護照簽證的管理辦法

衛生部1997年09月25 日頒發的相關條例, 實施日期為1997年09月25 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護照簽證的管理辦法
  • 頒發時間:1997年09月25 日
  • 實施日期:1997年09月25 日
  • 性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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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護照、簽證的申辦與管理
1.護照、簽證申辦與管理屬政府職能,由部國際合作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負責實施;
2.按照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精神,國際合作司將護照簽證(含赴港通行證簽注,以下同)申辦的具體事務委託部國際交流中心承辦,包括申辦護照、簽證的審核和管理,並按物價局批准的標準收費。國際合作司負責護照簽證報批材料的審批和簽發;
3.國際合作司及受委託承辦單位負責落實外交部關於護照、簽證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政策,召開有關護照、簽證管理工作的會議,舉辦培訓班,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4.國際合作司綜合處為護照、簽證工作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有關政策的諮詢,衛生部護照、簽證管理辦法的解釋和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並負責與護照簽證承辦單位、部內備司局及各直屬單位的聯繫和協調;
5.國際交流中心護照簽證接待處受國際合作司的委託,是護照、簽證工作的具體執行部門,負責受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護照、簽證的申請,審查申辦護照、簽證必需的檔案材料,審核申辦護照、簽證各種表格,向外交部及外國駐華使領館送辦護照、簽證;
6.各直屬單位外事處管理本單位的護照、簽證申辦工作,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各單位要根據護照簽證申辦程式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查送辦檔案材料,嚴格把關;
7.因公赴港通行證、簽注及“途經香港證明”的申辦與管理參照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97)港辦秘字第1484號、1501號及外交部、公安部領三函[1997]39號檔案執行。
二、護照
1.衛生部負責向外交部申辦衛生部機關及京內部屬單位人員的因公出國護照。衛生部組織的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團組中的非衛生部及其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及短期借調人員的申辦因公出國護照,由其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負責。除人事關係隸屬京內部屬單位管理者外,京外部屬單位出國人員申辦護照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主管部門負責;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參照國際慣例和通常做法,按出國人員的具體出訪任務、實際對外身份及所從事活動的性質,經衛生部申辦,由外交部頒發相應種類的護照;
3.公派出國進修留學人員(赴香港、澳門進修人員除外)一律由出國人員持衛生部出國任務批件、政審批件、JW108表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因私護照;
4.凡因私事出國,包括自費出國進修學習、探親、定居、繼承遺產、訪友、就業、旅遊和其他私人事務者,由出國人員憑有關檔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辦因私護照;
5.赴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長期工作的口譯、筆譯、逐字記錄員、打字員和秘書,持出國任務批件、政審批件申辦因私護照。我部派往上述機構出任國際職員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因公護照,家屬類同;
6.一般發給臨時因公出國人員有效期為二年的護照,發給援外醫療隊、勞務人員有效期為三年的護照;發給常駐國外機構、駐澳門機構工作超過三年以上人員及確因工作需要者有效期為五年的護照。長期在駐港機構工作人員按國務院港澳辦規定辦理;
7.衛生部機關及其直屬單位採取護照分級管理的辦法,各直屬單位(包括下屬及掛靠單位)的護照收繳、保管工作,應有專人負責,要加強護照的登記檢查工作;
8.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部屬單位的人員,應由原單位收回其護照,交國合司送外交部銷毀;
9.持照人必須注意護照的保管,完成出國任務後應及時將護照上繳本單位主管部門。一旦丟失護照,應立即報告,並寫出書面檢查,視情況對持照人進行必要的處理。若因單位護照管理不當丟失護照造成重大影響時,要限期停止該單位的護照申辦並追究護照保管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10.一般出國人員只能持有一本有效護照,確因特殊情況需持用第二本護照者,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如獲準持用第二本護照,持照人要保證不同時持用兩本護照出國;
11.過期無效護照要及時登記收回交國際合作司,統一報外交部註銷。如本人要求將原持護照留作紀念,由單位統一報國合司送發照機關切去護照右上角加蓋註銷章後,再交本人保存;
12.赴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的管理工作參照以上諸條執行。
三、簽證
1.衛生部負責申辦由衛生部審批的出國人員的簽證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簽注,包括衛生部組團的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團組中的其他部門或地方人員的簽證或簽注;
2.其他部門或地方人員參加衛生部團組出國申辦簽證時,應提供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單位給衛生部的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京外直屬單位人員除外)及政審批件的原件;
3.由其他部門組團審批的出國任務,若需衛生部協助申辦簽證時,應由主管出國任務審批單位或地方頒發護照機關出具委託函,並註明批件號,出國目的、停留期限;
4.除需在我國境外辦簽證的國家外,必須在出國前辦妥所有前往國和途徑國的入、過境簽證,原則上不準在國外申辦第三國簽證時。個別團組確需在國外申辦第三國簽證,需書面說明出國團組名稱、人員姓名、前往國別、事由、預定行期及要求在國外申辦簽證的理由,報國際合作司,會簽外交部領事司並通知該國駐華使館後,通知我駐有關國家的使領館協助辦理;
5.衛生部審批的前往互免簽證國家、在境外辦簽證國家或前往澳門的出國(境)人員,憑出國任務批件、政審批件,由國際合作司出具“出國(境)證明”。若遇特殊情況,其他部門或地方審批的出國團組,要求衛生部出具“出國(境)證明”,原則上應由有關部門或地方頒發護照機關出具委託函;
6.根據外交部領三函(1997)39號“關於啟用‘途經香港證明’的通知”,凡途經香港(包括不出機場轉機),副省、部級以上及國務院直屬機構正、副職人員,憑國務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經停香港出國的批覆,其他人員憑出國(境)任務批件(批件中必須有“經香港前往…國家(地區)”),並同時填寫《申請出國護照事項表》和《申請途經香港證明人員名單》報衛生部,由外交部領事司辦理“途經香港證明”;
7.申辦簽證時要求的停留期限應與邀請信中指明在國外停留的時間相符,不能隨意延長停留時間,更不能在完成任務後私自申請延長簽證期限進行旅遊或與出訪任務不相關的活動;
8.原則上應由專職工員負責給外交部、各國使領館送辦和取回護照和簽證,各單位申辦人員及出國人員不得自行送辦或取回,特殊情況應由專職人員授權或聯繫後,才能自行送、取;
9.嚴格禁止部屬單位和出國人員自行向各國使領館申請簽證,各部屬單位不得為外單位人員代替申辦簽證,也不得委託其他任何中、外機構和外國人代辦簽證。
四、護照簽證承辦單位和申辦人員要認真執行《衛生部護照簽證申辦程式及注意事項》,遇有特殊情況,應由部內承辦單位商國際合作司酌情處理。
五、本管理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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