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原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盛重條 為了提高衛生技術人員的素質,促進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開展,逐步建立起連貫性醫學教育的完整體系和制度,以適應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是繼畢業後醫學教育之後,以學習新理論、新技術為主的一種終身性的醫學教育。目的是使衛生技術人員在整個專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醫德醫風,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跟上醫學科學的發展。
第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對象是畢業後通過規範或非規範的專業培訓,正在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參才槳戀充加繼續醫學教育,既是廣大衛生技術人員應享的權利,又是應盡的義務。
第四疊煮鴉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各醫療衛生單位、高等醫學院校和醫學學術團體應將開展繼續醫學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鼓勵、監督和組織衛生技術人員積極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從制度上予以保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建立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的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作為領導和質量監控的權威性組織。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在衛生部的領導下,由衛生部、部分衛生廳(局)、部分醫學學術團體和部分棄全乎高等醫學院校等領導成員和專家共同組成。
委員會的職能是:
(1)研究我國繼續醫學教育的政策和規定,並提出建議;
(2)研究和提出我國繼續醫學教育的總體規劃方案;
(3)負責制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認可標準和學分授予標準;
(4)負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及其主辦單位和學分的審批;
(5)定期公布已認可的全國性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及其單位名單;
(6)組織全國繼續醫學教育文字教材和聲像教材的編輯及出版工作;
(7)向中央教育電視台推薦優秀的繼續醫學教育電視節目;
(8)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和項目進行檢查、指導和評價。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領導下,由衛生廳(局),醫學學術團寒講阿獄體以及高等醫學院校等領導成員和專家共同組成。
委員會的職能是:
(1)制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計畫,並提出具體要求;
(2)參照全國委員會制訂的認可及學分授予標準,負責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及其主辦單位和學分的審批;
(3)定期公布已認可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及其單位名單;
(4)組織繼續醫學教育文字教材和聲像教材的編輯、院坑巴出版和發行工作,並向全國推薦;
(5)組織和協調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專業、各層次衛生技術人員共同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6)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和項目進行檢查、指導和評價。
第八條 地、縣兩級可建立相應的繼續醫學教育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的計畫和要求,組織各項活動。
第九條 主辦認可性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單位,必須就項目名稱教學對象、內容和方法、考核和擬授分數、主辦單位的條件和負責人等,根據項目的覆蓋面,分別向全國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經審查批准,方可列入正式項目及其單位名單。
第十條 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每半年將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專業學科分類整理,列出各項目名稱編號、學分數、主辦單位、日期、地點等提前集中公布,供各地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各類專業衛生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注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應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
第十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專題討論會、專題講習班、專題調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技術操作示教、短期或長期培訓等。為同行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教學、學術報告奔遷想、發表論文和出版著作等,亦應視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應以短期和業餘學習為主,其形式和方法各地區可根據不同內容和條件靈活多樣。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形式,應有明確的目標並經考核認可,各單位要為他們提供各種文字和聲像教材。
第十四條 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衛生技術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基礎和需要,首先選擇參加與本人專業和崗位工作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經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最低學分數為25學分。
第十六條 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登記制度。登記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日期、內容、形式、學分數、考核結果。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印製和發放。登記證由本人保存,在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後由主辦單位簽章認可,作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憑證。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繼續醫學教育檔案,將本單位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情況作為本人考績的一項內容。
第十八條 各單位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情況,應作為對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九條 對積極開展和踴躍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且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衛生技術人員須按規定取得每年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平均最低學分數,才能提出晉升高一級技術職務的申請。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所需的經費採取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解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衛生事業費中安排一定的繼續醫學教育費用。同時,各衛生單位也應安排一定的繼續醫學教育費用和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如合理收取學習費用等辦法。以上經費應專款專用。收費標準應以教育項目所需的費用為依據,不能以贏利為目的。
第二十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的管理辦法,可參照國家教委、財政部1986年10月15日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86)教計字162號〕及國家教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1986年7月8日頒發的〈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規定〉〔(86)教字1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參照本條例的精神,結合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主要是針對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而制訂的。中專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各地可根據需要和條件作出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九條 主辦認可性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單位,必須就項目名稱教學對象、內容和方法、考核和擬授分數、主辦單位的條件和負責人等,根據項目的覆蓋面,分別向全國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經審查批准,方可列入正式項目及其單位名單。
第十條 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每半年將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專業學科分類整理,列出各項目名稱編號、學分數、主辦單位、日期、地點等提前集中公布,供各地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各類專業衛生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注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應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
第十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專題討論會、專題講習班、專題調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技術操作示教、短期或長期培訓等。為同行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教學、學術報告、發表論文和出版著作等,亦應視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應以短期和業餘學習為主,其形式和方法各地區可根據不同內容和條件靈活多樣。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形式,應有明確的目標並經考核認可,各單位要為他們提供各種文字和聲像教材。
第十四條 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衛生技術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基礎和需要,首先選擇參加與本人專業和崗位工作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經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最低學分數為25學分。
第十六條 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登記制度。登記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日期、內容、形式、學分數、考核結果。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印製和發放。登記證由本人保存,在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後由主辦單位簽章認可,作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憑證。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繼續醫學教育檔案,將本單位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情況作為本人考績的一項內容。
第十八條 各單位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情況,應作為對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九條 對積極開展和踴躍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且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衛生技術人員須按規定取得每年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平均最低學分數,才能提出晉升高一級技術職務的申請。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所需的經費採取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解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衛生事業費中安排一定的繼續醫學教育費用。同時,各衛生單位也應安排一定的繼續醫學教育費用和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如合理收取學習費用等辦法。以上經費應專款專用。收費標準應以教育項目所需的費用為依據,不能以贏利為目的。
第二十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的管理辦法,可參照國家教委、財政部1986年10月15日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86)教計字162號〕及國家教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1986年7月8日頒發的〈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規定〉〔(86)教字1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參照本條例的精神,結合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主要是針對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而制訂的。中專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各地可根據需要和條件作出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