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修改《衛生行政處罰程式》第二十九條的通知

衛生部關於修改《衛生行政處罰程式》第二十九條的通知在2006.02.13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修改《衛生行政處罰程式》第二十九條的通知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2006.02.13
  • 實施時間:2006.02.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衛生行政處罰工作的實際需要,經研究,對《衛生行政處罰程式》(1997年6月19日發布、衛生部令第53號)第二十九條修改如下:
衛生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前款規定的時間的,應當報請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批准。省級衛生行政機關需要延長時間的,由省級衛生行政機關負責集體討論決定。
衛生部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