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檢疫人員的自我防護規範第4部分:實驗室人員》是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檢疫人員的自我防護規範第4部分:實驗室人員
- 標準號:SN/T 2752.4-2011
- 實施日期:2011-07-01
- 發布日期:2011-02-25
- 技術歸口: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 批准發布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衛生檢疫人員的自我防護規範第4部分:實驗室人員》是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衛生檢疫人員的自我防護規範第4部分:實驗室人員》是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馬曉光等。起草單位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等。...
衛生計生、公安、司法、農業、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防護標準,為從事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傳染病病人轉運和救治、口岸檢疫、動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體監管、監督執法等防治人員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標準...
建立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共享機制,滿足傳染病防控、醫療、科研等工作需要。五是完善防治人員工資待遇傾斜政策,建立衛生防疫津貼動態調整機制,對直接參加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和援外疫情防治的人員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六是將診斷標準...
衛生檢疫人員的自我防護規範第2部分:化學 《衛生檢疫人員的自我防護規範第2部分:化學》是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馬曉光等。起草單位 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等。
(一)完善防護標準規範,加強安全防護裝備和設備配備。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按傳染病防治人員接觸風險程度和崗位需要,抓緊制定工作人員在傳染病現場處置、臨床救治、跟蹤隨訪、口岸檢疫、實驗室檢測、監督執法等環節的防護標準和規範,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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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 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第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