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直接廣播國際制度

衛星直接廣播國際制度指適用於衛星直接廣播的專門的國際法律制度。自從衛星直接廣播以來,由於這種廣播不可能以國界為限,因而產生出新的國際法律問題,如尊重國家主權的問題、傳播自由權的問題、著作權問題、廣播“外溢”引起的國家責任問題等等。為此,1982年的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由巴西等20個國家提出的《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草案。

其要點是:(一)不得以衛星活動侵犯各國主權。(二)不得侵犯聯合國有關檔案所載自由傳播訊息的權利。(三)應遵守聯合國憲章、1967年的《外空條約》和《國際電信聯盟公約》及無線電規則的有關規定。(四)各國利用衛星直接廣播的權利一律平等,直播帶來的利益由各國共享。(五)國家對直播活動承擔國際責任。(六)通過有關國家間的適當協定保護著作權和鄰近權利。上述原則草案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為衛星直接廣播的國際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礎。在建立衛星直接廣播國際制度中,爭議最大的是如何協調尊重國家主權和傳播自由權的問題。開發中國家堅持前者,已開發國家堅持後者。這一爭執又是本世紀70年代以來關於建立世界新聞新秩序論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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