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公約

衛星公約是1974年5月在布魯塞爾簽訂,1979年11月生效。公約要求其成員國採取適當措施,制止本國的廣播組織向本國或外國轉播其他廣播組織通過衛星播送的節目。公約規定通過人造衛星播送的節目信號分為兩種:一種是轉播信號,即從衛星上先播送到地面信號接收站,再由接收站向用戶廣播的信號,它受到公約的保護。

一種是直播信號,即從衛星播出的、地面的用戶可以用自己的收音機或電視機直接收聽、辯主收愉恥全看的節目店臭墓擔信號,它不受公約的保護。公約還規定對棄駝去於所保護的信號允許某些“合理使用”,如時乃匪殼體事新聞的轉播、拔贈堡簡短摘錄的轉訂雅民播,開發中國家為教育及科研目的轉播,均不受公約限制。公約的管理機關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