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制度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紀制度
- 外文名:Commission system
行紀制度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制度。
行紀制度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制度。發展歷史行紀是大陸法系中的一項商事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淵源古羅馬法上的委任契約,但在實質上淵源於代理制度,是代理制度繁衍的產物。代理最初是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只能...
1、行紀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交易制度,只涉及行紀人和委託人雙方當事人,是行紀人在替委託人買賣財產,行紀主要從事的是貿易;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收益人三方當事人,以及財產的管理、處分、投資、利益分配等各種事務。2、行紀所涉及的財產一般僅限於那些在特殊交易規則下進行交易的財產...
商法之所以規定行紀人的履行擔保義務,目的在於確保商事行紀制度的信用,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二)行紀人的權利 行紀人作為受任人除了具有報酬請求權等一般權利之外,還享有如下幾種權利:1.介入權 行紀人的介入權,是指在一定條件下,行紀人自己可以合法當事人的身份介入行紀交易,與委託人進行交易活動而享有的權利。...
行紀人是行紀關係中根據委託人要求代為從事購銷、寄售等行紀業務的當事人。依現時大陸法國家的司法實踐,行紀業務為商業活動,行紀人須履行商業登記程式取得行紀經營資格。行紀業務範圍一般包括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為保險、代為出版、代收債權、代為擔保、代登廣告等。行紀人的基本義務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
行紀業務歷史悠久,在歐洲中世紀,隨著商品交換範圍的擴大,特別是國際間商品流通的發展,為了克服代理人在委託代理中濫用職權的行為,減少代理費用的支出,提高代理的效益,就出現了專門受他人的委託、辦理商品購入、售賣或其他交易事務,並收取一定佣金的行紀人,行紀制度由此而發展。由於行紀人往往是在一定領域內從事專門...
至於英美法系的後兩種代理,大陸法系則設行紀制度調整,如《德國民法典》第383條規定:“行紀商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託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有價證券,並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 《日本商法》第551條規定:“所稱行紀人,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出賣或買入物品為業的人。”比較兩大法系代理制度可知,英美...
《論我國契約型投資基金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吳光榮、趙一平撰寫的論文。摘要:長期以來,人們把信任制度和行紀制度相混淆,信託與行紀確有相似之處,但它們之間有著本質性的巨大差異.信託與委託也有相似之處,但其與委託契約也有很多區別.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通常認為是典型的信託關係,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然而在中國還缺乏行紀法律制度的情況下,卻不能把它認定為行紀法律關係。客觀現實表明中國有進行行紀立法的必要。中國的行紀立法可以通過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則》實現,或通過制定一部單行《行紀法》實現。以上辦法牽涉面廣、難度大、進程慢。為了解決當前外貿代理中大量爭議無法可依的局面,可以在最高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