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人取回權

行紀人取回權是指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購入委託物,於異地將委託物向委託人傳送後,委託人尚未收到又未付清價款而被宣告破產,行紀人享有的解除契約、取回委託物的權利。在此種情況下,行紀人的法律地位與出賣人相同,故一些國家之破產立法規定有行紀人取回權,如德國、日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紀人取回權
  • 含義:取回委託物的權利
  • 類型:取回權
  • 意義:更好規劃
定義
行紀人取回權與出賣人取回權相比,只是在行使權利的主體範圍略加擴大,性質則並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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