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影響,
簡介
行為哲學重構心理學
普通心理學中的生理學胎記
我們都知道,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心理學是從19世紀初開始形成的,誕生於對人的神經系統的生理學研究之中。因此在最初的研究階段,研究者都自稱為生理學家,而非心理學家。但研究的結果,即使從現在來看,他們對人的心理生理的研究也是相當深入的。比如對視覺的研究,他們不僅發現了眼球內晶體的折光作用,視網膜的成像功能,還發現了網膜上圓錐體與視覺的關係,解決了雙眼視覺以及視神經的傳輸路徑和視覺在大腦特定區域的定位問題等。所有這些成果都是在將人的視覺系統視為一光學儀器,以“刺激的物理學”、“眼的解剖學”和“神經系統的組織學”的思維邏輯為基礎,以大量的實驗數據為依據而取得的(《實驗心理學史》波林著111~120頁),具有無可置疑的“科學性”。這一系列研究成果都直接反映在普通心理學關於感覺的定義中:感覺是“客觀事物的個別屬性在人腦中的直接反映。客觀事物直接作用於人的感覺器官,引起神經衝動,由感覺神經傳導到腦的相應部位,便產生感覺。因分析器的不同,感覺可分為視覺、聽覺、嗅覺、味覺、膚覺等。每種感覺器官都分工執行不同的反映職能。”(《心理學詞典》)感覺的直接性、被動性和單一器官的性質,從實驗本身和定義的表述來看,都十分清晰明確。
隨著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在對視覺的研究中又發現了一些用“刺激的物理學”的邏輯所無法解釋的現象。他們發現在單個物體和作為環境的“外在世界的空間關係並不是視覺本身的問題”,於是在原有的研究基礎上又加入了“注意”和“判斷”等含有主觀色彩的因素。而當將研究的視野擴大到知覺領域後,他們又在感覺和知覺之間加入了“聯想”、“推理”等完全是主觀性的因素(《實驗心理學史》波林著120頁)。從而使心理學研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脫離了“刺激的物理學”和解剖學的思維邏輯,開始了真正的心理層面的研究。
也就是說,正是由於心理因素的發現,才使我們明確地認識到:我們現在關於感覺的研究和定義,並不是將現實的人的心理活動作為對象取得的,而是將完整的人分割成不同的感覺器官,從已被分割的感覺器官出發,依據“刺激的物理學”的思維邏輯取得的,即是生理學的。
本來,早期心理學家已經注意到了“物體和外在世界的空間關係不是視覺本身的問題”,已經注意到了生理和心理的區別,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只要我們以此為契機,放棄“刺激的物理學”和解剖學的思維邏輯,認真追問其中的為什麼,心理學定會大大地前進一步。但遺憾的是,後來的研究者固守“刺激的物理學”和解剖學的思維邏輯,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生理與心理間的本質區別,不僅未勇敢地面對前人的發現,反而將主觀因素剔除到感覺之外,從這一初步結論面前退步了。
這一退步清晰地體現在對知覺的定義中。普通心理學認為:“知覺是人腦對直接作用於感覺器官的客觀事物的各個部分和屬性的整體的反映。”從這一定義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普通心理學依據的仍然是“刺激的物理學”和解剖學的思維邏輯,將知覺解釋為是感覺在數量上的相加,是一種數量組合式的邏輯的產物。雖然在具體描述中使用了“聯想”等具有主觀性質的辭彙,描述了知覺的選擇性和整體性等特性,但這種數量組合式的邏輯與知覺的選擇性等特性是處在根本對立的狀態中的。因為它根本解釋不了聯想、推理等心理因素為什麼會融合到知覺之中,加入這些主觀因素的依據何在?加入這些主觀因素後,心理活動僅產生了量變而沒有產生質變?知覺的選擇等特性來源何在?所以,這一“純粹的心理活動”在普通心理學的實際表述中,不僅存在著深層的矛盾,同時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停留在生理學的層面上。
人的心理活動必然是在生理的基礎上進行,心理學的研究也必然要有生理學的支撐,這是毫無疑義的。但人的心理又必然區別於生理,人的心理必然要有自己特定的規定性,而不能總和生理糾纏不清。
應該說,弗洛伊德的本能理論打破了心理學研究在整體上停滯於生理學層面的局面,打開了心理學研究上全新的一頁:不僅給心理學研究開闢了新的研究領域,引進了新的心理因素,同時更帶來了新的理念。動力機制的引入將人的心理看成是一種有內在驅力,可以主動自覺進行的活動,而不再是“刺激的物理學”的、僅僅被客觀事物所決定的被動的活動;並且,這一研究是從人的整體的心理層面上進行的,改變了以往從局部的生理器官層面上進行研究的舊思路。這是心理學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它表明心理學研究終於自覺地擺脫生理學的糾纏,將自己提升到了心理的層面,開始進行真正的心理學研究了。
但遺憾的是,弗洛伊德及其精神分析學派和人本主義心理學派急於建構、完善自己的理論體系,擴大自己的研究成果,並未冷靜思索引入動機之後的心理學與以往心理學間的深刻變化是什麼,本能和需求僅僅是內在驅力或動機嗎?它全力貫注於自己的體系之內,未能分出部分精力,在與以往心理學的比較中重新梳理心理學。因而它的成功非常有限:它只確立了自己的生存權利,卻未根本清除生理學在心理學中的影響。也正因為如此,雖然普通心理學在事實上承認了精神分析學和人本主義心理學的存在,接納了它們的研究成果,卻始終未能在根本上擺脫生理學的糾纏。
一直延續至現在,雖然普通心理學中已經包括了動機、注意、有意識記、自我意識等人的心理層面的研究,但這些研究在由感覺、知覺這些生理層面研究所形成的“刺激的物理學”和解剖學的思維邏輯框架內,總是格格不入。普通心理學的研究中至今仍帶有明顯的生理學胎記,內含著巨大的理論斷層。
影響
普通心理學中反映論的影響
普通心理學中的內在缺陷,一方面與其脫胎於生理學密切相關,另一方面則在於認識論之反映論的影響。也正是由於反映論的影響,才使得精神分析學和人本主義心理學雖然取得了自己生存的權利,卻未能建立起全新的心理學。
其實,哲學與心理學是內在相關的。不僅在19世紀以前心理學本身就屬於哲學範疇,而且在更早一段時間內,哲學在主要意義上就是心理學。即使在哲學與心理學已經明顯分屬不同學科的現在,由於哲學的最高問題一直是思維與存在的關係問題,所以哲學與心理學間的關係,比與所有其他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都更直接、更密切。
比如認識論之反映論,將人的認識或意識理解為是客觀世界在人腦的反映的觀點,與普通心理學對感覺、知覺的理解密切內在相關,明顯是建立在上述心理生理學的結論之上。這一觀點被作為無可置疑的科學原則,用來指導更進一步的心理學研究。
問題就出在這裡。
我們之所以特彆強調人們對於感覺的研究是生理學層面的,對知覺的研究基本上也是生理學層面的,就是要指出這樣一個事實:即人們對於感覺和知覺的研究,在總體上,是生理的、局部的和現象的,而不是心理的、整體的和機制的。
舉個例來說,人們看到一位姑娘頭上插著花,看到她站在花叢旁,看到花叢中有一支失去花的殘莖,於是就推斷說,那花來自於花叢,頭上的花和花叢中的花有著內在聯繫。這沒有錯,但這只是簡單的事實表述,基本上是現象層面上的。如果據此就對姑娘罰款,則未必妥當。因為相對於行政處罰來說,還缺少最關鍵的事實,即這花是否姑娘自己所折。如果這花是別人摘後送給姑娘的,或是姑娘從地上拾起的,則被處罰的應是別人。也就是說,所謂生理層面的解釋,只是解釋了外在刺激源和神經通路的問題,只解釋了心理活動中的材料和外在刺激源間具有內在聯繫,卻並未說明心理活動的主動性質或被動性質,並未說明心理活動發生、進行的心理機制。未指出這花是姑娘自己折的還是別人送的,相對於上例來說,是一個不完整的陳述,這樣的陳述自然不是真實的事實。缺乏機制的心理學事實,也不是完整的事實,當然也是不真實的事實。因為心理活動的主動性質或被動性質,內在因素對外來材料的選擇或改造,也是心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僅憑姑娘頭上有花,就認定這花一定是姑娘自己折的,就一定要罰款,已經失之偏頗;如果據此進一步推斷說,既然這花不是好來的,那么,這姑娘頭上的飾物也一定不是好來的,應全部沒收,則就荒謬了。
反映論對人的心理活動的概括和對心理學研究的指導,就很類似上例。
感覺、知覺可能是主動進行的,也可能是被動進行的,這本是需要心理學家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的結果;而人與外界環境的關係是否僅為認識和被認識的關係,人的心理是否僅為認識性質的活動,也需要進行認真的研究。但反映論卻僅在關於感覺和知覺的生理學研究的基礎上,依據“刺激的物理學”的邏輯,就在人的意識與客觀事物之間做出了唯一的一般認識論性質的結論,並用來指導心理學的研究,則不僅武斷,甚至荒謬了。
比如,心理學將人的一切心理活動都定義為是“人腦對客觀現實的反映”,認為“客觀現實是人的心理的源泉和內容”(《普通心理學》葉奕乾等主編第11頁)。這就在根本上將人的心理的性質理解為是認識性質的,是從屬性的、被動性的、被規定性的,是由外入內的,就如影像的成像過程。這都明顯與心理生理層面的研究相對應,與反映論的原則相一致。但在定義意志時,卻將意志定義為“人為了滿足某種需要,在一定動機的激勵下,自覺確定目標,克服內部和外部困難,並力求實現目標的心理活動。”也就是說,此一特定心理活動不僅不對客觀現實進行“反映”,反而主動作用於客觀現實;不僅不從客觀現實那裡提取心理活動的材料,反而給客觀現實一個目標,並改造客觀現實以滿足自己的需要。將對意志這一特定心理活動的定義與關於心理活動的一般定義相比較可以發現,意志竟被普通心理學排除到一般的心理活動之外了。這真是一個天大的笑話!應該承認,普通心理學關於意志本身的定義和描述,與人的現實的心理經驗基本是吻合的。如果不與一般的心理活動的定義相比較,很難發現荒謬之處。這種局部真實與整體荒謬的矛盾,是用認識論性質的反映論來指導並非全部屬於認識性質的心理活動的研究造成的。
如此的混亂,還表現在對情緒情感的研究中。普通心理學將情緒情感定義為“人對客觀事物是否滿足自身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而產生的主觀體驗的心理活動,它反映的是客觀事物同人的需要之間的關係”(《普通心理學》葉奕乾等主編第2頁)。即普通心理學依據反映論的原則,將情緒情感定義為對“關係”的反映。但既然需要本身就是一種心理活動,而心理活動又是客觀事物的反映,那么,從邏輯上說,反映結果和被反映物共同作為被反映物而形成的反映結果的情緒情感會是什麼呢?混亂的概念加上混亂的邏輯關係,結果也只能是混亂。
目前的普通心理學,從細部或局部的角度,從描述、現象的層面來看,大多與現實的心理經驗相吻合;但從整體的、機制的、邏輯的水平上看,則是矛盾的、荒謬的。就其原因 ,就在於反映論的影響,就在於反映論本身無法迴避的缺陷:根本上的生理學性質和被決定的邏輯關係,使其無法在實際上用人的意識活動是主動自覺的活動的思想來指導整個心理學的研究。所以,它雖然也指出了人的意識的創造性,卻無法合乎邏輯地將人的創造性納入其理論框架之中。人的主觀能動性始終作為一塊不和諧的補丁,被縫在普通心理學這一不合體的衣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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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為哲學重構心理學
其實,現代心理學已經證明,人的意識活動是主動自覺進行的,是有目的、有計畫進行的(《普通心理學》葉奕乾等主編第87頁)。行為哲學只是從這一結論出發,再向前跨進一步,指出:人的這種意識活動依據活動的目的或指向的不同,可以分出認知活動和意向活動。認知活動是人以認出對象自身特性或規律為目的的活動;意向活動則是人的本能及由本能發展而成的人類需求對外在環境做出的反饋,或更進一步為滿足需求而採取的行動。
從與反映論的比較中可以看出,反映論所謂人的心理活動是人對客觀事物的反映的觀點,不過是“刺激的物理學”的單純線性邏輯的產物。這一邏輯用來解釋非生命世界中的一些簡單現象還有合理的一面,以之推斷生命體中最複雜的智慧現象,則顯示出極大的局限性。而行為哲學採用生物進化中內外因相互作用的辨證邏輯,闡釋人作為最高智慧生物在實際生活中所體現出來的主觀能動性。因此,行為哲學不再將人的意識看作是沒有自身規定性的、被客觀事物所決定的反映,不認為心理活動所需材料的來源,就是心理活動的內容和源泉。就如人類所有物質產品從來就是人類智慧活動對外在物質材料作用的結果,是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結晶一樣,人的心理活動的產生、運行、深化、發展,也從來就是內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客觀事物作為外在刺激的刺激源,本能或需求同為意向作為內在刺激的刺激源,共同構成了心理活動的源泉,而心理活動的內容則由內外在因素有機組成。
也只有從人的心理活動中分解出認知因素和意向因素,將人的本能或需求作為意向理解為一個與客觀現實相對獨立的存在,理解為一個生命整體的存在,才可能合乎邏輯地解釋人之所以可能具有主觀能動性,之所以可能反作用於客觀現實的實際情況。否則,心理活動只是對客觀現實的反映,根本沒有自身的規定性,就如一個懸在空中的人,如何可能反作用於地面?
從與生理學研究的比較來看,行為哲學之所以強調器官層面的研究不等於整體層面的研究,器官(局部)研究之和不等於整體研究,就在於它認為,有機整體與局部(器官)之間不僅有量上的差異,更有質的區別。因為整體中具有局部之和中所不包含的新因素,而這新因素的加入,使整體形成了新的內在結構和運行機制。具體到人的生理和心理,這新因素就是本能及在本能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各種需求,即意向因素。人的意向因素不存在於人的各種感覺器官及其生理性組合之中,只存在於完整的生命體這一層次中。
本能概念的提出,在以往只是從內在驅力的角度被人理解。行為哲學則認為,作為生命體與生俱來的生命力的體現,本能是生命體區別於非生命體的本質所在,是心理學研究從生理層面提升到心理層面的關鍵所在,是人的意識由以發生的內在依據的最初狀態,是人的主觀能動性可能存在的邏輯起點,是人用以加工外來信息、創造新信息的內在尺度。本能概念應受到充分的重視。
正是意向因素的加入,與認知因素共同構成了意識的結構,並由此形成了以意向為主導和以認知為基礎的意識發生、發展的內在運行機制。
與普通心理學相比較,雖然普通心理學也將人的心理活動分為知、情、意三個方面,也承認三者間內在相關,似乎與行為哲學將人的心理分為認知和意向差異不大。但我們必須明白指出,普通心理學對於心理活動的劃分是在反映論的框架內進行的,雖然作為現象層面上的描述大多與心理實際相吻合,但對這三個方面的定性卻是錯誤的,內含了無法克服的矛盾。並因其沒有內在因素或內在結構的劃分作為基礎,所以,這種劃分只有局部的合理成分,在整體上、在基本傾向上是荒謬的。與行為哲學對人的心理活動以內在結構為基礎的劃分,具有本質上的不同。
綜上所述,正是由於認知因素和意向因素這兩大因素的分解,以及認知活動和意向活動這兩大基本活動傾向的劃分,才使得心理學將產生意義深刻的重構。
人的心理活動將不再是被橫向割裂、缺乏內在聯繫和轉換機制的知、情、意三大部分,而是由認知因素和意向因素構成的統一體。作為心理內容的認知因素和意向因素,並不在每一個具體的心理活動中都具有均等的地位或作用。當認知因素占主導地位時,心理活動就呈現出認識活動的傾向;而在意向因素占主導地位時,心理活動就呈現出意向活動的傾向。當認知因素占主導地位時,意向因素作為動機和保持認知活動順利進行的狀態而存在於同一心理活動中;在意向因素占主導地位時,認知因素提供的對象材料作為反饋進行的基礎或實現意向的手段以保證心理活動的正常進行。
所以,感覺和知覺,作為認知活動的初級階段,不再是生理層面的“反映”,而是意向主動“認出”的行為。這種認出不論是通過單一器官還是眾多器官,都是人主動自覺做出的。由於對象特徵的客觀性質,認知的結果當然具有客觀性;但又由於活動是主體主動做出的,個體間的差異使這一活動同時又具有理解性和選擇性等主觀性。情緒情感作為意向活動的初級階段,也不再是概念混亂的、人對什麼“關係”的“反映”,而是意向對對象是否適合自身需要而做出的程度不同的、或正面或負面的反饋。這種反饋當然是主觀性的,但因反饋只能在一定的認知基礎上做出,並人的意向也具有相似的性質,所以反饋的結果雖然各異,也必然呈現某些普遍性。抽象思維作為認知活動的高級階段,其活動強度、難度、複雜程度都遠遠超過感覺和知覺,所以,在抽象思維中,意向因素付出了更為艱辛的努力,並具有相當程度的創造性。而最典型意義的形象思維,即藝術創作思維,因其目的是將具體的情緒情感轉化為具體的形象,具有典型的意向性質,由此表現出極高的個性和創造性。正因為如此,在重構後的心理學中,藝術創作思維不再是認識意義上的“思維”,而是複雜的意向活動,是為了滿足創作者的某種需要,達到某種目的而進行的具有實踐性質的意向活動。這種產生精神產品的實踐活動和產生物質產品的實踐活動,就活動本質來說是一樣的,都是意志的體現;只是從活動的形式上看,產生精神產品的實踐活動更具有個人風格、情緒色彩,更具有發散的性質。
而從人的意識的產生、細化、分化、深化、發展的角度講,認知因素和意向因素的分解,也使得發生心理學關於人的與生俱來的內在生命力或內在智慧潛能與外在環境相互作用,決定心理發生、發展的思想,可以完全融合到心理學的基本理論中,從而構成一個完美的心理學體系。
總括全文,行為哲學重構心理學,並不是描述新的心理學事實,對心理學進行局部或現象水平的研究,而是從新的視角,用新的理念和邏輯,對已得到確認的心理學事實,重新進行系統的梳理和全新的詮釋,將心理學真正建構在心理的層面上。
而這也為行為哲學本身提供了堅實的心理學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