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帶民事調解書

行政附帶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民事當事人(原告和第三人)達成協定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行政附帶民事調解書
概念:行政附帶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民事當事人(原告和第三人)達成協定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出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法理依據:只要是民事權利就可以由民事主體放棄。當然就可以達成調解。行政附帶民事調解活動調解的是原告和第三人兩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而不是對涉及公權力部分的調解。而且,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部分可以進行調解的理論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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