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效率原則

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無故拖延,而且必須以較小的許可管制成本(即用最短的時間、最少的人力、財力和物力、最少的損害等)來實現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標,使社會效益最大化。效率原則不僅體現許可申請人的利益,也體現國家的利益,節約了雙方的程式成本、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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