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明確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白確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和可審查性。它是基本人權原則和法的安定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能促進安全、自由、公正和效率等價值的實現,廣泛適用於行政立法、行政授權、行政處分、行政指導和行政契約等領域。中國存在較嚴重的行政行為不明確的問題,應在行政程式法中確立行政明確性原則,並在行政和司法中實際適用行政明確性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明確性原則
- 對象:行政行為
- 特點:內容應明白確定
- 對應:預見性和可審查性
涵義,淵源,
涵義
所謂明確,即明白、確定,英語中的clear、definite和德文中的Klarheit 、Bestimmtheit
![行政明確性原則 行政明確性原則](/img/9/8c6/wNjhTM2MjNmBjZ4cjZ0EDM5IzNmJWNmZjYmJGNmBDNhZWYhVjMwMDOvMWaw9SbvNmLz9mYlNmYu4GZj5yZtl2ai9yL6MHc0RHa.jpg)
淵源
以提綱挈領,在分則中再規定各類行政行為的明確性要求以具體落實,更為穩妥可行。首先,從要求上而言,行政明確性原則對行政行為的要求不僅包括行政決定應否采書面形式以及具體載明必備事項,還包括從表達效果而言,行政行為應該是行政主體十分明確的意思表示。其次,從適用範圍而言,行政明確性原則除適用於行政決定(行政處分)外,還廣泛適用於行政規則的制定、行政授權、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領域。最後,從明確性原則的功能而言,行政明確性原則不僅具有指導具體法律規則的實施之功能,更重要的是還具有克服行政程式法等成文法局限性(如不周延性等)之功能。因此,我國在即將制定的行政程式法中明文確立行政明確性原則,並在行政和司法中實際適用行政明確性原則,必能使中國行政程式法更好地發揮控制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