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效力終止

行政措施效力終止又稱“行政措施的消滅”。行政措施對其相對人或特定的事實,因某種原因不再發生效力。終止的原因有外界原因和內在原因。外界原因主要有:(1)因有許可權機關撤銷而消滅;(2)因新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而使其失去效力而消滅。內在原因指行政措施因其本身的原因而消滅。

主要有:(1)相對人死亡。行政措施的效力原則上只及於相對人,行政措施的對象消滅時,行政措施的執行成為不可能,效力終止;(2)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行政措施一般附有期限、條件等,附以期限的因期限屆滿而效力終止,附有條件的因條件成就而效力終止;(3)對象消滅。行政措施都針對.一定對象採取,例如,工商行政機關命令個體工商戶停止銷售某一商品,如該商品滅失,行政命令因此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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