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所

行政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的一個職能和機構。它依靠人民警察的力量,運用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對被裁決給予治安拘留處罰的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和要求,執行處罰。根據規定,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相當於縣、市公安局的鐵路、交通、民航、森林等公安處(局),應設定行政拘留所,執行治安的拘留處罰。

行政拘留所與看守所、公安收容所不同。看守所羈押的主要是未決人犯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拘留的現行犯、嫌疑犯;公安收容所收容的是有輕微違法犯罪而來歷不明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的人。行政拘留所羈押的則是受治安拘留處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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