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犯罪控制

行政區劃犯罪控制是指以一定的行政區劃為空間範圍,對犯罪進行有效的控制。由於行政區劃在自然、社會狀況、歷史背景、經濟發展程度、人口密度、人的文化道德素質等方面對犯罪防治措施和控制力量等都有差異,也就必然在犯罪這種社會現象上體現出空間範圍的差異。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行政區劃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諸如經濟特區的設立,城鄉結構的調整,中小城市的興建,城市流動人口的增加等因素的影響,其犯罪狀況也隨之發生了新的變化。這就要求行政區劃對犯罪的控制,既要同整個社會結構相聯繫,又要具有自己獨自的特點和犯罪控制體系。

目前,我國按行政區劃對犯罪實施控制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主要表現在:(1)行政區劃有完備的黨政領導和管理體系,能形成一個區域內的控制中心。(2)行政區劃具有一個垂直相聯的控制主管力量。(3)行政區劃控制系統具有周密性和整體性,如內外結合、城鄉結合、忙閒結合等。(4)行政轄區的控制具有較好的反饋性能。(5)行政區劃的組織結構特徵,即實行中央集權的單一領導體制和“條塊結合”的雙層領導體制,為實現犯罪控制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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