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一審答辯狀

〔行政一審答辯狀〕是作為被告一方的行政機關,對原告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及其事實、理由進行答覆、辯解和反駁的種法律文書,又叫行政起訴答辯狀。其作用是:通過答辯狀可以反駁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自己的主張;同時,答辯狀如期提交,有利於人民法院了解被告方情況,查明案情,明辯是非,正確行使審判權;另外,原告看過答辯狀後,如認為行政機關是正確的,且自己多有紕漏,則將依法撒訴,及時終結訴訟。
行政一審答辯狀的結構如下:
(1)標題。寫明“一審行政答辯狀”或“行政起訴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應寫明其名稱與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電話號碼等。
(3)案由。可以較詳細地加以說明,包括受理法院、送達日期、對方當事人姓名、案件性質等。也可以用一句簡單的話說明,如:“現對×××因メ×(案由)一案,答辯如下。”
(4)答辯理由和答辯意見。答辯理由系答辯狀的主文,根據起訴狀的內容而確定,它對對方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辯駁,闡明自己對案件的具體主張和理由。應注意針對性,有的放矢,不要把與本案無關的事實牽連進來,更不可答非所問,或強詞奪理,無理詭辯。在充分閘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答辯意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根據法律和事實,說明答辮理由的正確性;二是揭示對方訴狀中的矛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正確裁判。
(5)結尾。寫明答辯狀應送交的人民法院,右下方寫明答辯單位,加蓋公章;再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6)附項。這部分應按規定寫明下列事項:答辯狀副本×份;證物×件;書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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