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相奸罪是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的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姦淫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和姦的男女雙方,二者間必須具備直系血親或三代等內旁系血親的親屬關係。同時,男女雙方必須具備性行為的同意能力,未滿14歲的女子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
未滿14歲的女子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不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本罪的行為是相和姦,這與通姦罪的通姦行為相同,是指男女雙方合意,相互進行姦淫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相和姦的對方與自己具有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的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