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法律是西歐15世紀末和16世紀頒布的懲治流浪者的立法。馬克思在《資本論》第24章中稱之為“血腥法律”。當時西歐資本主義因素已有一定發展,因封建人身依附關係逐漸解體和圈地運動對農民土地的暴力掠奪,使大批農民失去土地湧入城市流離失所,成為乞丐、流浪者。西歐各國統治者為維護社會秩序,滿足正在發展中的資本主義工場對勞動力的需求,頒布一系列法律制止農民流浪和迫使他們接受貴族資本家的剝削。
在英國始於亨利七世(1457—1509),其後又相繼頒布眾多此類法律。較為主要的有1489年法令、1530年法令、1547年法令、1572年法令及1597年的《懲治流浪者和長期乞丐的法令》等。這些法律視流浪與乞丐為犯罪,規定沒有財產而又未受僱傭的人要受到鞭打、烙印直至處以死刑的制裁。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一世(1558—1603)統治時期,每年有三、四百人因此被處死刑。參見《懲治流浪者和長期乞丐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