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縣優質高產高糖
糖料蔗基地建設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廳等部門自治區500萬畝優質高產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設資金統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5〕11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財政廳等部門關於解決當前優質高產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設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93號)要求,結合我縣優質高產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設(以下簡稱“雙高”基地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融安縣 “雙高”基地建設,是指我縣承擔自治區、柳州市分配我縣2014、2015年5500畝的優質高產高糖糖料基地建設項目。
第二章 建設內容及標準
第二條 土地整治(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具體範圍包括:
(一)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主要工程內容為土地平整、蔗區排水、田間道路工程,各項建設內容和標準應符合糖料蔗基地整治工程建設技術要求。
(二)對選擇已實施土地整治項目的糖料蔗基地,由建設主體根據農業機械化需要,開展以歸併地塊、降低地面坡度和清除出露石芽為主的土地平整工程,工程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後給予不超過400元/畝的資金獎補。
(三)土地平整工程獎補標準。地面原坡度在13°以內,在土地平整區內拆除原有田埂,修築規整的耕作地塊的,按300元/畝標準給予獎補;地面原坡度超過13°,開展表土收集、表土恢復和土方挖填工程進行降坡的,按400元/畝的標準給予獎補。
(四)蔗區排水工程獎補標準。排水溝建設要求採用漿砌磚或現澆砼結構,新建硬化排水溝淨寬≤50cm的,按60元/m的標準給予獎補;淨寬≤80cm的,按70元/m的標準給予獎補;淨寬>80cm的,按80元/m的標準給予獎補。
(五)田間道路工程獎補標準。新建泥結石道路路面厚度不小於15cm,素土路肩的路面寬4m的按60元/m的標準給予獎補;路面寬4m以上按80元/m的標準給予獎補;新建水泥路,路面寬3m以上,按200元/m的標準給予獎補。
(六)“雙高”基地建設在已進行過土地整治的地塊內實施的,不再重複進行土地整治。
(七)已建成規模200畝以上的“雙高”基地建設項目片區周邊不足200畝的新地塊,可列入“雙高”基地建設。
(八)技術費用獎補標準。技術費用按70元/畝的標準計取並實行單列,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開展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圖測量繪製、土地整治工程覆核和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工作。
(九)獎補資金統籌使用。自治區下撥2478元/畝的獎補資金由縣財政以不突破全縣資金總量為原則進行統籌安排:一是在水利化項目和土地整治項目內統籌;二是在水利化項目和土地整治項目之間進行統籌。統籌資金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廳等部門自治區500萬畝優質高產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設資金統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5〕116號)執行。土地整治各單項工程突破《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優質高產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以獎代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建〔2014〕58號)獎補標準的,實施主體須提供工程量、工程單價清單、相關情況說明等材料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雙高”辦備案。建設主體務必嚴格把好驗收關,確保各項工程建設內容和標準符合“雙高”基地土地整治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實際獎補金額由縣“雙高”辦,縣直相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獎補標準核定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條 水利化建設。具體範圍包括:
(一)“雙高”基地項目區內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壩、引水堰閘、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機電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
(二)“雙高”基地項目區內輸配水系統建設,包括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築物、輸水管道工程等。
(三)“雙高”基地項目區內必要的主體工程部分。
(四)水利化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水源到田間首部的水利設施建設,實施主體分擔資金主要用於滴灌、噴灌等田間灌溉工程和水肥一體化設施建設。
(五)“雙高”基地項目區內的田間灌溉設施,由經營主體(項目業主)按規定籌資比例自行籌資建設。由經營主體作為項目業主自主建設的,自治區和市、縣“雙高”基地建設補助資金可由項目業主按規定自籌的建設資金統籌使用。
(六)部門爭取項目資金,結合自治區、市“雙高”辦下達資金共同用於“雙高”基地建設,並進行公開招投標,完成“四化”建設。“四化”建設完成後將各專項資金調配實施各專項建設。
(七)相關工程質量檢測由經營主體(項目業主)出資,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相關規範進行檢測。
第四條 良種良法建設。具體範圍包括:
(一)種植品種必須符合自治區公布的35個廣西甘蔗良種目錄範疇。
(二)對已建成規模200畝以上的“雙高”基地建設周邊不足200畝的新地塊,可列入“雙高”基地建設,給予良種補貼。
(三)1.2米的種植行距不再作為良種良法驗收的必要條件。
(四)如因土地整治已完成的“雙高”基地內插花地較多,無法完成紅線範圍內良種良法種植任務的,可在紅線範圍外的其他地方實施良種良法種植。
(五)由於“雙高”基地建設季節性較強,涉及的種植戶較多,如需縣外調種,採取政府採購方式很難實現。因此,種植戶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採購蔗種。
第五條 機械化建設。具體作業標準:
(一)深耕深松:深耕≥30cm,深松≥40cm,碎土率(土塊≤5cm)達65%。
(二)種植:行距為1.2m以上等行距寬窄行種植,行距1.2+(0.4—0.5)m不作為“雙高”基地機械化驗收的必要條件。開行前採用預開行方式進行劃線,實現一次性開溝、施肥、切擺種、覆土、蓋膜機械化種植。
(三)培土:培土效果呈龜背形、培土高度達15cm左右。
(四)收割:使用甘蔗聯合收割機收穫,宿根破頭率≤20%。在2017年前,機械收穫的作業面積在驗收考核時僅作為參考指標。
(五)實施機耕作業費用由縣財政全額補助。
第三章 建設主體及模式
第六條 項目建設主體。“雙高”基地建設主體為製糖企業、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等(以下簡稱“建設主體”)。
第七條 區別其它的建設模式,“雙高”基地建設採取不同的補助方式,並將撥付的補助資金列入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一)經營主體自建
對具備項目建設能力和條件的經營主體,縣“雙高”辦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其作為項目業主,按規定建設標準自主建設和管理“雙高”基地,並及時為其提供指導和服務。對經營主體自建的,採取以獎代補或先建後補的方式給予財政補助。
1.以獎代補。項目業主全額墊資建設的,項目建設完成並經縣“雙高”辦組織驗收合格後,縣財政局按有關部門下達的建設任務、驗收合格的建設面積和確定的補助標準核定獎補金額,並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將補助資金一次性直接撥付縣“雙高”辦,然後由縣“雙高”辦撥付給項目業主。其中,實際完成面積少於項目建設任務面積的,按實際完成面積核定撥付補助;按驗收合格的面積撥付補助的,項目驗收不合格部分,整改完成並重新驗收合格前不予補助;在下達的建設任務內項目建設總投資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項目業主自行解決;按要求全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並驗收合格、但項目實際投資少於核定投資標準的,按完成的建設任務和確定的補助標準撥付補助資金,節約形成的投資補助資金由項目業主自主安排。
項目業主為製糖企業或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等具備自籌資金先行建設能力的,原則上應當採用這一方式予以支持。
2.先建後補。項目業主由於缺乏全額墊資能力,需要一併使用其承擔的自籌建設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開展項目建設的,縣財政局採用報賬制方式,按項目實施進度、核定補助標準及支出範圍內的實際支出情況和縣“雙高”辦的審核意見,分次報賬、分批撥付財政補助資金(含市、縣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累計撥付的財政補助資金最多不超過應補總額的50%,待項目完工並通過最終驗收審計結算後撥付不超過總額的95%,餘留的5%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次年復檢合格後付清。對驗收不合格或實際建設面積與下達建設任務不符的,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參照 “以獎代補”方式核定。項目業主自籌的資金暫時難以落實,而項目實施需要抓搶季節的,項目業主可提出申請並出具自籌資金在項目啟動後儘快足額到位的承諾函,經縣“雙高”辦審核同意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縣財政局可預撥不超過財政應補助總額20%的資金作為項目業主啟動資金,並在項目業主申請報賬和按進度撥款時抵扣。
項目業主為自籌資金能力較弱的小型農業種植企業、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種植大戶等,自主建設積極性較高且具備自主建設項目基本條件的,可採取這一方式支持其自主實施項目建設。項目業主也可委託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土地整治工程,按先建後補方式支持其實施項目建設。
(二)政府組織建設
對項目片區和經營主體已經落實,但經營主體沒有能力和條件自主承擔項目建設任務的,可由縣“雙高”辦作為牽頭單位,組織項目建設(不含應由經營主體負責建設的田間水利工程部分),按規定落實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完成,經驗收合格後,移交相關經營主體管理。
採用政府組織建設模式的,由建設主體委託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項目實施。縣財政局根據施工單位及相關部門的申請和縣“雙高”辦的審核意見,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向縣“雙高”辦撥付項目資金,然後由縣“雙高”辦向施工單位預撥或按建設進度核撥補助資金。預撥啟動資金的,預撥金額不超過應補助總額的20%。項目建設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前,預撥和按進度核撥的補助資金不超過應補助資金總額的50%,待項目完工並通過最終驗收審計結算後撥付不超過總額的95%,餘留的5%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次年復檢合格後付清。
第八條 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項目實施方式。由實施主體自建或委託有資質的施工隊建設的,按照“以獎代補”或“先建後補”相關辦法執行;由政府部門組織建設的,由縣“雙高”辦組織經營主體或者由經營主體委託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項目實施,並按照自治區財政項目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
第九條 明確管護主體。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經營主體為“雙高”基地實施主體及管護主體,負責項目後期管理工作。
第四章 項目驗收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雙高”基地項目建設實行完工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完成後,縣“雙高”辦應當督促實施單位儘快申請驗收。驗收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縣“雙高”辦以項目工程建設建議書、建設方案等為依據,會同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農機局、糖辦等部門組成綜合驗收組,根據自治區制定的項目建設標準和綜合驗收辦法要求,對已完工項目的土地整治、水利化等各項建設內容進行綜合驗收,可分塊、分項驗收,驗收結果報送自治區、市級主管部門備案。水利化驗收由縣級組織的完工驗收和竣工驗收,以完工驗收時間和面積作為區績效考評依據。
驗收項目結果作為核撥財政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撥付財政補助資金;已撥付的,由財政部門依法收回或追回。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應當會同縣“雙高”辦、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糖料蔗“雙高”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的,一經查實,責令改正,收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驗收專家庫建設。由縣“雙高”辦組建縣級“雙高”基地項目評審和驗收專家庫,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縣級“雙高”基地項目驗收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我縣雙高基地建設現行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