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橋供電所

蛟橋供電所隸屬於灣里區供電公司,成立於2011年9月份,位於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廬山北大道36號,南昌齒輪廠斜對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蛟橋供電所
  • 位置:蛟橋
  • 時間:2011年9月份
  • 營業時間:8:00--17:30
簡介,供電區域圖,供電服務,新裝用電辦理,如何辦理銷戶,更名過戶,江西省銷售電價表,違章用電的處理規定,

簡介

營業時間:8:00--17:30(夏季) 8:00--17:00(冬季)

供電區域圖

蛟橋供電所供電區域圖(大致)蛟橋供電所供電區域圖(大致)

供電服務

灣里區供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全天24小時受理客戶電力故障報修服務。在接到客戶的用電報修信息後,搶修人員須在下列時限內趕到現場處理:城區45分鐘;農村90分鐘;特殊邊遠地區2小時。
對客戶計畫停電提前7天在報紙上刊登停電通知;臨時檢修停電:對重要客戶根據客戶要求提前24小時發布停電通知:對居民客戶提前2小時發布停電預告。
公司及各供電所的營業場所實行無周休日制度。
居民客戶提交申請用電後,7個工作日內裝表送電。其他客戶在受電裝置驗收合格後,7個工作日內裝表送電。
居民客戶發生電能表燒損後,在辦完交費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修復。
在各門市公布並嚴格執行收費標準、辦電程式和制度。工作人員掛牌上崗,文明用語,規範服務。客戶在營業櫃檯辦理用電業務、交費及查詢,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嚴格供電服務紀律,改進服務作風,不允許向客戶“吃、拿、卡、要”,不以電謀私,一旦發生,嚴肅查處。
以上承諾歡迎客戶監督,如未兌現,可向灣里區供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投訴,查證屬實的,我公司將從嚴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署名舉報人。
蛟橋供電所

新裝用電辦理

單位或個人需要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必需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的有關規定,事先到我公司用電營業網點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客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應同時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准的檔案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全電力、電力規劃等,並如實填寫用電申請及辦理所需手續。
新建受電工程項目在立項階段,客戶應與我公司用電營業網點聯繫,就工程供電的可能性、用電容量和供電條件等達成意向性協定,方可定址,確定項目。
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我公司在以下期限內正式將供電方案書面通知客戶:居民客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低壓電力客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客戶不超過15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客戶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確定供電方案時,應向客戶說明原因。客戶對供電方案有不同意見時,應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雙方可再行協商確定。客戶應根據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受電工程設計。
客戶新裝或增加用電,在供電方案確定後,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向我公司繳納有關費用(雙電源供電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臨時用電收取“臨時接電費用”)。供電方案的有效期是指從供電方案正式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交清費用並受電工程開工日止。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註銷。

如何辦理銷戶

一、銷戶必須停止全部用電容量的使用;
二、客戶已向供電公司結清電費;
三、查驗用電計量裝置完好性後,拆除接戶線和用電計量裝置。
辦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電關係。
客戶連續六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者,供電公司可按《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銷戶終止其用電;客戶需要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更名過戶

客戶更名或過戶(依法變更客戶名稱或居民客戶房屋變更戶主)時,應持有關證明(如: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房屋產權變更契約等)向供電門市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更名過戶單》,供電公司將按以下規定為您辦理:
一、在用電地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不變的條件下,允許辦理更名或過戶手續;
二、原客戶應與供電公司結清電費及相關用電費用,才能解除原供用電關係;
三、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而私自過戶者,當前用電者應承擔原客戶所負債務 。

江西省銷售電價表

江西省銷售電價表
單位:元/千瓦時
用電分類
電度電價
基本電價
不滿 1 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變壓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電
0.600
0.600
0.600
二、非居民照明及商業用電
1.020
1.005
0.990
三、非工業、普通工業用電
0.778
0.763
0.748
其中:中、小化肥用電
0.548
0.533
0.518
四、大工業用電
0.637
0.622
0.607
0.597
42
28
其中
電爐鐵合金、電解燒鹼、合成氨、電爐鈣鎂磷肥、電爐黃磷生產用電
0.601
0.586
0.571
0.561
42
28
電石生產用電
0.591
0.576
0.561
0.551
42
28
中、小化肥生產用電
0.424
0.409
0.394
0.384
36
24
五、農業生產用電
0.725
0.710
0.695
其中
農業排灌用電
0.615
0.615
0.615
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
0.415
0.400
0.385
注:1、上表所列價格,除貧困縣排灌用電外,均含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552分錢
2、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83分錢,地方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05分錢
3、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電0.1分錢,其他用電0.4分錢
4、上表所列價格含已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地區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標準為:居民生活用電2分錢,非居民照明和商業用電2分錢;非普工業用電0.9分錢,其中,中小化肥生產用電0.7分錢;大工業用電0.8分錢,其中,電爐鐵合金、電解燒鹼、合成氨、電爐鈣鎂磷肥、電爐黃磷、電石生產用電0.7分錢,中小化肥生產用電0.6分錢
5、非居民照明及商業用電分類中,三星級及以上賓館、飯店用電價格降低10分錢
6、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價格,在上表所列分類電價基礎上降低1.7分錢。

違章用電的處理規定

違章用電是指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是違反供用電法規的一種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違章用電: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二)擅自超過契約約定的容量用電;
(三)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四)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五)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併網。
對於上述違章用電行為,《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及《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並使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電力管理部門除協助供電企業追繳電費外,還應分別給予處罰。
(一)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同時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的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如再次發生的,可下達中止供電命令,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私自超過契約約定的容量用電的,應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對拒絕改正的,可下達中止供電命令,並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計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
(三)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除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給予警告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對啟用電力設備危及電網安全的,可下達中止供電命令,並處以每次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且不構成竊電和超指標用電,應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同時屬於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對造成他人損害的,還應責令其賠償,危及電網安全的,可下達中止供電命令,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併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給予警告外;還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併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對拒絕改正的,可下達中止供電命令,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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