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會區民政局

蚌埠市禹會區民政局

蚌埠市禹會區民政局是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禹會區民政局
  • 所屬部門: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蚌埠市禹會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指導全區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救助申請家庭經濟核對、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生活無著落人員和孤兒救助工作;完善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範化水平。
(三)負責全區社會福利工作,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工作。
(四)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及城市社區建設;研究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體系;指導農村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生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推動全區村 (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婚姻登記工作,依法實施登記管理。
(六)負責兒童收養工作,依法登記。
(七)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八)負責社會組織工作,依法登記,依法管理。
(九)負責行政區劃、區域界線及地名管理工作。
(十)做好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老年福利設施標準和服務規範;對各類老年福利機構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業務培訓,指導民政系統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區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合理使用和管理民政事業費,負責編制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決算。
(十三)負責指導全區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低保局(社會救助科)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和指導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公辦敬老院管理的監督檢查;承辦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城市低保;農村低保;農村五保。擬訂五保戶社會救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區五保戶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二)辦公室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接待以及後勤保障等工作,政務協調;目標考核;政府服務督查督辦;民生工程報表上報;社區志願者註冊管理;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報刊訂閱;公章;撰寫總結;市級OA;處理市長熱線投訴;負責全局政務公開;省級OA系統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全局業務、賬目做社會服務統計台賬以及省級下達的福彩公益金的年度報告;負責全局所有支出的網上大平台的賬目錄入和相關支出的銀行分撥工作;負責無債務申報和資產報表的申報;負責低保局人員的工資、社保、公積金的申報、調標及撥付;負責民政局離休人員的工資的申報、調標;負責人力資源社會統計報表的年報工作;負責全區格線員的工資分撥及公積金的新增、封存及繳納;全區民政協管員工資發放,公積金、社保繳納。
(四)社會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社團工作的法律、法規的解答和宣傳工作;承擔區級社團的登記和管理;掌握社團動態,監督社團活動,保障社團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區內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引導社團健康發展,積極參與購買社會化服務工作;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制定、實施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章制度;查處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和區劃地名科
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地名命名、更名初審,負責勘界檔案資料和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科
養老機構備案;孤兒生活費發放;80周歲及以上老人高齡補貼發放;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民辦養老機構建設一次性床位補貼;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養老工作的區級檔案的制定;上級養老檔案、精神的發布、貫徹;養老服務標準的制定、考核;老年人權益保障服務;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和在職提升培訓;孤兒救助;全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建設、運營管理及補貼審核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核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發放。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七)婚姻登記處。指導全區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全區結、離婚、收養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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