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領導下,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境)訪問、脫產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打造生態文明建設蚌埠樣板。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3+2”清單制度建設,營造“四最”營商環境,強力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深化“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建成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體系,讓企業和民眾到政府辦事像“網購”一樣方便。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承辦。
二十、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依法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省、市政府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二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牢固樹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理念,嚴格落實重點工作、重大項目“一周一分析調度、一月一督查推進”機制,各項工作實行清單式管理,排出時間表、劃出橫道圖,嚴格按照時間節點推進。要更多運用“一線工作法”,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推進並反饋執行情況,持續提升政府工作執行力。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正向激勵、容錯糾錯機制,堅決糾正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問題,旗幟鮮明地為擔當者擔當、對負責者負責。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及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嚴格落實領導幹部領辦機制。市政府負責同志領銜辦理的議案、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要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承擔辦理工作責任,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做好市長熱線、網民訴求和網路輿情辦理處置工作,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用好“三查三單”和“四不兩直”等方式方法,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市長工作例會、市長碰頭會和市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副秘書長參加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紀委監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市政府提請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上級領導機關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包括重大改革事項、重大規劃計畫、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等;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
(五)研究決定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獎罰事項;
(六)研究決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措施規定;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蚌埠軍分區有關領導參加會議,副秘書長、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會議;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長工作例會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溝通交流上月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本月重點工作及推進措施;
(二)通報和研究有關重要事項。
市長工作例會一般每月第1周召開1次。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長碰頭會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上周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通報中央、省、市委及市人大、市政協有關會議精神,安排本周工作及推進措施;
(二)討論有關事項。
市長碰頭會一般每周召開1次。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擇時召開。
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的專題會議,主要研究確定需市政府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涉及兩位副市長以上的重大事項。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單獨召開或聯合召開,或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的專題會議,主要研究、協調、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市政府負責同志分管範圍內的事項。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和市長碰頭會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和審核後提出,市政府辦公室歸集,秘書長統籌,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分管副市長不能出席會議的,除緊急工作外,原則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議題上會研究。確需研究,會後由參加會議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報告會議研究決定。專題會議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市長碰頭會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應事前充分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經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據,並由分管副市長提出傾向性意見後,提請會議研究。凡涉及貫徹落實上級檔案,部署相關工作的會議檔案,須制定相應的檔案對照表、任務分解表,列出責任人、責任單位、完成時限。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市長碰頭會和市長召集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的,向市長請假;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會的,向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向市長報告。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市政府各項會議紀要,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呈簽,2個工作日內印發。市政府按會議程式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或需要重新協調的,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全市性工作會議實行計畫管理,由市政府辦公室於年初提出年度計畫安排,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執行。全市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除少數重要會議及視頻會議外,市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縣區級。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市、縣區政府負責人出席。未經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縣、區政府及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推廣無紙化辦公和移動辦公,各縣、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除涉及財政經費、涉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敏感內容外,應通過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協同辦公平台報送。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擬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四十九、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有無意見一般均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不得以逾期不回復視為無意見敷衍塞責。
五十、對各縣、區政府及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註明“經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長或副市長、秘書長簽發。屬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發文,由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改進文風,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對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實行計畫管理,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未經本級政府的授權,部門不得向下級政府下發檔案。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杜絕以檔案貫徹檔案現象。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強化問題導向,深入調查研究,找準突出問題,抓住主要矛盾,主動回應人民民眾關切,確保制發的檔案管用、有效。
第十章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應向省政府及市委請示報告的事項,及時按程式請示報告。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要按程式及時報告,在原決策機構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決全面落實市政府的決定,不允許選擇執行、拖延執行甚至不執行。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蚌,應事先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報市委。副市長、秘書長因公和因私離蚌,應事先向市長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報備、通報。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蚌,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並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周工作的預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匯總後,報送各位領導同志。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半個月工作的預安排,要提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五十八、各縣、區及各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至少提前一周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上。
六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大力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堅持學用結合、知行合一,全面增進專業知識、專業素養,努力提高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民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帶頭調研、經常調研,深入基層、沉到一線,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注重調研成果運用。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凡需市政府應訴、簽約、見證的活動,除特殊情況外,受市長委託,副市長、秘書長可代表市政府進行應訴、簽約、見證。
六十九、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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