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於法外

處於法外是日耳曼法的一種刑罰。即宣布罪犯處於法律保護之外。凡被宣布處於法外者,一切人都與他斷絕來往,人人都可以將他殺死,並沒收其財產。在早期,當某人被宣布處於法外時,通常立即有人點燃火炬從後面追趕將其殺死。所以這種刑罰實際與死刑無異,是一種很嚴厲的刑罰。

以處分權利為內容並直接發生權利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既包括直接處分財產的物權行為,也包括直接處分其他權益的準物權行為;如物之交付行為、債務免除行為等。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從事處分行為的行為人除須具備行為能力外,還須對所處分的財產或權益具有合法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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