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結果反饋權

處分結果反饋權,為加大審計結果的執行監督力度,將審計結果落到實處,避免出現審計結果“高高舉起”、處理時“輕輕放下”等不正常現象,修正後的審計法在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中,均提及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處分反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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