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綜合徵

虐待兒童綜合徵是由Kempe在1962年首次提出,是指受虐兒童出現的各種病變和臨床表現,包括對兒童 傷害或忽視所造成的各種病種。受虐待兒童的臨床表現以暴力損傷多見,軀體損傷部位 多,新舊損傷並存,常伴營養不良、發育障礙、情感或心理異常。

性虐待兒童以情感或心理異常表現突出,軀體損傷常不明顯。由於各個國家社會文化背景不同,對虐待兒童的認識和定義也不完全相同。但虐待兒童在世界各地,均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涉及到倫理學、醫學和法學,也是法醫學鑑定的內容之一。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