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東明,1968年7月出生,山西芮城人,省委黨校在職大學,1990年參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陝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2019年12月,蘭東明因收受民企老闆給予的5萬歐元並為其提供幫助,獲刑1年7個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東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芮城人
- 出生日期:1968年7月
- 畢業院校:省委黨校在職大學學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採取留置,依法逮捕,依法雙開,案件披露,
人物履歷
2007年10月,任西安市長安區副區長。
2019年02月,任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採取留置
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職務犯罪被西安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
依法逮捕
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執行逮捕。
依法雙開
2019年12月,西安市紀委通報,經中共西安市委批准,西安市紀委監委對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蘭東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蘭東明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向管理服務對象大額借款,且長期未如數歸還借款未支付利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充當“保護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通報指出,蘭東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法觀念淡薄,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蘭東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案件披露
2019年12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蘭東明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因收受民企老闆給予的5萬歐元並為其提供幫助,西安副廳級幹部蘭東明獲刑1年7個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蘭東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西安市長安區副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作為此前分管國土工作的西安市長安區副區長,蘭東明曾兩次被行政處分,原因均涉及對違法占地監管不力。對此,西安中院指出,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蘭東明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且真誠悔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可依法減輕處罰。惟被告人蘭東明曾因領導責任被西安市監察局給予兩次行政處分,故不宜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