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農業委員會是蘭州市人民政府主管農業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農業委員會
- 隸屬:蘭州市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地址:蘭州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蘭州市農業委員會
將原市農牧局、原市農業辦公室(市扶貧開發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市農業委員會。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農產品產銷銜接,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的職責。
2.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3.加強對強農惠農及土地流轉政策落實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4.加強農業行政執法職責,健全農業執法監管體系,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5.加強扶貧開發和社會幫扶職責,促進農村和諧社會建設。
6.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扶貧開發、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業機械化等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的法律法規以及黨在農村的有關方針政策;擬訂全市農業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農畜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流通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綜合協調農口各部門編制中、長期規劃並督促實施;協調匯總農、林、水、牧、漁有關情況,提出工作意見並協調實施。
(三)負責擬訂全市扶貧開發、“兩西”建設規劃及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負責扶貧建設項目的篩選、審查、上報及資金的管理、審計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市的社會幫扶工作和引大灌區移民安置工作。
(四)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統籌城鄉發展和推進城鄉一體化及新農村建設的決定意見;承擔全市統籌城鄉發展和推進城鄉一體化及新農村建設的日常工作。
(五)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全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牧區草場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六)擬訂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與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培育、宣傳、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七)指導糧食、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編報部門經費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八)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市內生產的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的審核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動物疫病防控;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動植物的防疫和檢疫工作,負責對疫情的監測、控制並組織撲滅;負責種畜禽管理和獸醫醫政、農藥、獸藥藥政藥檢工作。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機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農機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農業機械化的發展,負責農機化推廣、教育、套用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和管理。
(十二)指導水產事業的發展;負責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漁業良種的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
(十三)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四)研究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制定並實施全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