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全市質監系統(以下簡稱全系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確保專項資金安全運行,專款專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蘭州市市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試行)》、《蘭州市市級財政預算執行監督辦法(試行)》《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等,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級預算安排的,用於質量技術監督業務及事業發展的項目資金,項目資金包括:技術裝備、技術改造、標準化、信息化建設、質量發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印刷費、委託業務費等。
第三條按照“設立有據、管理科學、講求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設立和管理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
第二章 預算編制和申報程式
第四條市質監局是資金項目申報主體,負責本轄區符合條件項目的申請、申報工作,並對申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市級預算專項資金由各預算單位根據全系統事業發展目標和重點專項工作需要編制預算草案,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後,按規定程式向蘭州市財政局申報;非本級財政專項資金按照國家局、省局等部門項目申報的要求,由市質監局局按規定程式組織申報。
第五條市質監局預算草案編制的所有項目要進行科學論證和嚴格審核,結合全系統事業發展重要目標和重點工作按照輕重緩急進行排序;市財政局結合當年財力情況,優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項目。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六條市質監局負責預算執行、資金監管,對執行結果負責,制訂資金分配計畫,監督項目實施,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市財政局根據審核無誤的預算單位用款計畫及用款申請,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第七條預算一經批覆,預算單位在執行上要硬化預算約束,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不得在預算執行中調整、變更。
第八條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終止、撤消、變更等預算變動的,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九條需分配的項目資金由預算單位相關業務處室結合項目經費計畫、實施進度和預算執行進度擬定分配方案,經局長會審議通過後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下達方式主要為財政轉移支付和直接支付。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強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應設立單獨明細賬,做到賬目清楚,手續齊全。不得擅自突破經費計畫,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項目經費。
第十一條納入政府採購的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執行。購置的資產屬於固定資產的,應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市質監局對預算執行負主體責任,要科學有效執行預算、監管資金;市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專項審計監督;預算單位應主動接受市人大、市政協及新聞媒體等對預算執行的監督。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資金項目監管,督促項目的實施,保證財政資金安全,自覺接受省局、市財政、市審計及市質監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驗收後,承擔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質監局報送驗收報告,市局匯總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市局對專項經費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項目完成後應及時組成驗收組,對完成的項目進行驗收,會同經費下達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進行績效考評或追蹤問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的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對專項經費管理不嚴、使用不當、無故延誤項目進度或造成損失、不按規定上報有關報表和材料的單位,將從嚴掌握資金的撥付,嚴重者將報請經費下達部門收回所撥經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質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