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審計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紅古區審計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地區:中國蘭州
- 職責:鄉鎮的預算執行情況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區經濟責任審計分局承擔的指導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職責,劃入區審計局。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
2、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三農”資金、政府重大投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全區地方性審計規範性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制定全區審計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擬訂本區財政經濟及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提交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鎮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區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5、區政府財政投資和以區政府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區直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資源環保資金、農業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領導幹部和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負責全區審計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區審計工作規劃,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匯總上報審計統計報表;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承擔本區審計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及報批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及相關審計文書;承擔審計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資格審核推薦工作;承擔機關後勤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綜合審計辦公室(一室)
擬訂區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方案,承擔區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全區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與社會保障有關的區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負責審計區本級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承擔區政府經濟、貿易、交通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及區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計工作;承擔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審計報告;承擔審計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計算機培訓和輔助審計業務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綜合審計辦公室(二室)
負責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執行審計;負責審計與區級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區委機關、區人大機關、區政協機關、區法院機關、區檢察院機關、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機關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承擔與農業和資源環保有關的區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區本級主管部門管理的農業、林業、牧業、水利、扶貧開發、資源能源開發利用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等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承擔區級國家建設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工作,並進行跟蹤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區內部審計工作。
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它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蘭州市紅古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蘭州市紅古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