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委、省紀委以及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3、在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委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區縣黨委、市委工作部門、市級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察工作。
4、負責全市監察工作。
5、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6、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7、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8、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
9、完成省紀委監委和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加掛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牌子)、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加掛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牌子)、第一至第六監督檢查室、第七至第十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及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為市委工作部門,設在市紀委)。
市紀委監察委為一級預算單位。2018年末實有在職人員152人,其中行政人員148名,參公4人,離休1人,退休40人。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體制改革
《方案》強調,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
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
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
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現任領導
主任
苟海龍
副主任
張雲生、袁治雲、牛彥之、張偉
委員
周連寶、鄧海濤、龔昌明、蔣昱程、高連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