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申報認定管理辦法》是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的規範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申報認定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城市:蘭州市
-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甘肅省循環經濟總體規劃》,發揮企業作為實施主體,發展循環經濟的示範帶動作用,引導企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根據《蘭州市關於加快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規範蘭州市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申報、認定及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循環經濟示範企業是指企業積極開展循環經濟工作,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等方面制定發展規劃,在規劃期分期實施的企業,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的認定,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循環經濟示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萬元工業產值能耗、萬元工業產值用水量達到同期同行業先進水平;
(二)通過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等產生的產值占企業總產值的比例達到30%以上;
(三)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工業用水重複利用水率92%以上。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五條 申報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的單位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申請表;
(二)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基本情況和規劃;
(三)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條 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的認定:
依據循環經濟示範企業認定條件,企業向所在地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區和各縣區(以下簡稱區縣)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示範企業由市工信委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條 循環經濟示範企業實行屬地化管理,區縣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市工信委負責認定批准,監督檢查。
第八條 循環經濟示範企業的考核,採取企業按年度將本企業循環經濟工作情況及相關指標報送區縣工業主管部門,區縣工業主管部門進行檢查考核,將考核結果報市工信委,市工信委採取抽查、互查形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在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安排等方面將向示範企業傾斜。
第十條 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取消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