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蘭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在2006.03.22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3.22
  • 實施時間:2006.05.01
經2006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林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及國家相關林業發展產業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前款所稱的封山禁牧是指對確定的林地重點區域實施封閉管理,並禁止放牧等毀林行為的管護方式。
本市封山禁牧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連城、獎俊埠、興隆山、阿乾、關山等國有天然林工程區;
(二)南北兩山規劃範圍內國有、集體、個人林場的公益林區;
(三)退耕還林、三北防護林有效保護區及野生動物保護區、濕地保護區等林業工程區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幼林地和部分宜林荒山;
(四)高速公路、鐵路綠色通道工程區。
第三條 本市林地封山禁牧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類指導、以封為主、嚴格管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封山禁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加強對封山禁牧工作的宣傳。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林業發展規劃和當地林業發展實際,確定本地區封山禁牧具體範圍,制定和完善相關封閉管護制度,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
第六條 南北兩山和園林部門負責各自管理區域內的林地封山禁牧工作。
農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封山禁牧區內牲畜品種結構調整,推廣優質牧草種植,積極發展舍飼圈養。
發展改革、國土、財政、糧食、公安、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內,共同做好本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封閉管護;鄉(鎮)、村集體管理的林地,由鄉(鎮)、村負責封閉管護;通過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林地,由使用人負責封閉管護。
第九條 林地封山禁牧區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護林禁牧公約,明確林地管護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 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封山禁牧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護林工作。
第十一條 護林組織可以聘用專職護林員,聘用的護林員應當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培訓。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有:
(一)巡邏護林;
(二)宣傳國家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並及時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禁止在封山禁牧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牧、焚燒、野炊、毀林砍柴、採挖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二)擅自採礦、採石、挖砂、開墾、取土;
(三)移動或者毀壞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禁牧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禁牧區放牧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對所破壞植被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禁牧區焚燒、野炊、毀林砍柴、採挖植物、獵捕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禁牧標誌和設施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封山禁牧區內擅自採礦、採石、挖砂、開墾、取土,造成林木毀壞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可處以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許可權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