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蘭州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是蘭州大學制定的一部旨在加強學校科研工作,規範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的辦法,該管理辦法於2007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 外文名:Lanzhou universit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s management method
  • 適用地區:蘭州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科研工作,規範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調動教職工爭取科研經費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學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5]11號)、《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56號)等有關規定及《蘭州大學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研究型大學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經費是指學校各單位及教職工以學校名義或利用學校條件,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進行科技諮詢等方式,為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供科學研究服務,從各種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項目經費和科技服務收入。
第三條 學校科研經費按來源渠道不同,分為縱向科研經費和橫向科研經費兩大類。
(一) 縱向科研經費,是指各級政府部門批准立項並撥款的科研項目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自然科學基金、人文社會科學基金、其他各類專項科研經費、專項基金、國防軍工項目、國際科技合作經費中與國外政府和學術機構間的合作經費等。
(二) 橫向科研經費,是指由地方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出資投入的項目經費、校內科研經費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科技服務收入。
第四條 科研經費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科研項目經費實行項目負責人經濟責任制。
第五條 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及在科研活動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均歸學校所有。
第六條 外匯科研經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職責及許可權

第七條 科學技術處與社會科學處是學校的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的立項、申報、契約管理、登記備案、類別確認、成果鑑定、結題驗收以及科研項目執行的監督。
第八條 財務處是科研經費的管理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並協助項目負責人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決算。
第九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經濟責任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負責科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對科研項目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經濟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項目經費預算或契約約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經費,合理控制各項支出,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科研項目經費預算是科研經費收支的基本依據。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科研項目管理的相關要求,按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科研項目預算。財務部門協助項目負責人編制預算,並對預算進行審核。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包括各種來源渠道的經費,特別要說明項目配套經費的來源。支出預算包括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直接和間接費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分類編制,並詳細說明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依據。預算的編制必須符合經費主管部門或資金提供方的規定。
第十二條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經費支出預算內容主要包括:
(一) 公用經費,指項目研究、開發中發生的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項目管理費等公用性支出。
(二) 人員經費,指項目研究、開發中發生的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研究生助學金等人員性支出。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經費預算一經規定程式批准確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發生影響項目執行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項目批准立項部門審批後方可調整,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後調整。
第十五條 科研契約是學校和項目資金提供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約定,原則上各類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均須簽訂科研契約。學校授權科研管理部門代表學校審核科研契約,並在審核通過的科研契約上加蓋蘭州大學科研契約專用章。科研契約可以確定項目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但提取比例不得低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為維護學校的聲譽,及時制止和糾正科研經費的不合理開支,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凍結有關項目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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