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蘭州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安全消防安全的管理,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全校師生員工及家屬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營造一個良好、安寧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環境,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屬於:蘭州大學
  • 類別:規定
  • 目的:加強對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火災的預防,第三章 消防組織,第四章 火災的撲救和現場保護,第五章 火災事故的處理,第六章 消防監督,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消防安全的管理,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全校師生員工及家屬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營造一個良好、安寧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環境,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體現“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的消防工作在校黨委和校行政的領導下進行,由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實施,學校的消防工作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
第四條 蘭州大學公安派出所依據《甘肅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蘭州市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最基層的消防監督管理,業務上受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校範圍內及周邊開發地段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火災的預防


第六條 建築物的火災預防
1.學校在規劃校園建設時,必須同時規劃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
2.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公共用房的裝修、臨時用房的修建,都要按《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由有關單位向消防部門申報,辦理審批手續。審批合格後方可施工。
3.新建、擴建、改建和臨時修建的用房,均要?足消防規範要求。按建築物的使用要求,還要考慮設計消防設施、消防自動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等,並按消防技術規範配置滅火器材。
4.建築工程竣工後,必須經消防部門驗收。未經消防部門驗收通過的建築,不得投入使用。驗收合格後由施工方向建設方,並向國資處以及物業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移交消防設備和有關的技術資料,培訓管理、操作人員。
5.各單位都要有專人對本單位範圍內的消防栓、滅火器材、自動滅火設施、自動報警裝置、消防警示牌等經常進行檢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丟失、損壞和失效,並將責任落實到人。學校自備的消防車必須有專人管理,有專職司機和常備的義務消防隊,能保證隨時出動。
6.改建、擴建、維修建築物時,不得隨意改動、拆除、取消或封堵建築物內的消防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如確需變更,必須事先報告保衛處,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7.建築物內的安全通道中不得堆放雜物,堵塞通道。建築物外不得有違章建築防礙消防通道。
第七條 實驗室和庫房的火災預防
1.實驗室和庫房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存放、保管,必須要有符合安全規範的場所。實驗室里經常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品,必須限量存放,妥善管理。各種易燃、助燃氣體的氣瓶一律不得進入實驗室。
3.各種庫房內一律禁止使用電爐和其他明火。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用明火,必須事先上報中層單位領導,影響較大的還要上報學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批准,經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後方可實施。
4.實驗室的可燃氣體管道、動力電源等,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隨意改動,不得私自亂接、亂拉電源。
5.實驗室的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檢查自己使用的水、電、氣等是否關好。最後一個離開的人員要進行全面檢查。不允許各種實驗和設備在無人狀態下運行。
第八條 圖書館、檔案館、資料室的火災預防
1.圖書館、檔案館、資料室內嚴禁吸菸、嚴禁使用電爐和其他明火。
2.圖書館、檔案館、資料室內的照明燈具配置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第九條 公共聚集場所的火災預防
1.我校的公共聚集場所主要有醫院、禮堂、科學館、體育館、圖書館、食堂、教學樓、辦公樓、活動中心、學生公寓、招待所、商場、市場等。
2.公共聚集場所要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不得有物品堆放,不得隨意改裝房門或加裝隔斷,要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3.要經常檢查有無火災隱患,對防火等級低的建築材料要進行更換或做防火處理。電器材料要達到防火安全要求。
4.防火門、消防通道門的鑰匙必須有專人和專門的地方妥善保管,存放鑰匙的地方要有清楚的標識。並經常對門鎖進行檢查。
第十條 校園和家屬區的火災預防
1.禁止在校園內和垃圾道、垃圾場內焚燒垃圾和樹葉等物。樹叢和草坪以及其他有可燃、易燃物品的地方不得有明火,不得亂扔菸頭。家長要教育小孩不得玩火。
2.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的批准,不得隨意改動供電線路,禁止私自亂拉、亂接電線。不得擅自改動天燃氣管道。
3.不得在校園和家屬院內亂放亂倒易燃、易爆或可燃的氣體、液體及其他雜物。
4.居民不得在居住空間以外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堆放雜物,堵塞通道,遮掩防火設施。已搭建的建築物或已堆放的雜物必須由責任單位負責清除。
5.各單位和住戶必須對自己出租的房屋加強防火安全管理,要與租房的客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要求客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集體住宿的地方和臨時工居住的場所,必須按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 學校商場、市場的火災預防
1.市場內禁止私自亂拉電線、亂接電源插座。
2.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保持商鋪及營業場所內外暢通。
3.每個商鋪及營業場所必須按要求自備合格的滅火器材。
4.餐館內用火必須保證火苗和火焰不能引燃其他物品。
第十二條 學校醫院的火災預防
1.學校醫院要制定防火安全細則,必須符合公共聚集場所火災預防的要求。
2.學校醫院要加強易燃、易爆氣體和物品的管理。
3.學校醫院要做好火災發生時緊急疏散病人、陪員和醫護人員的預案,職責明確。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三條 在校黨委、校行政的領導下,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設在保衛處。
第十四條 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組織全校師生員工認真學習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的消防法律、法規。
2.督促實施防火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發現、總結和宣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先進事跡,對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火災責任人和違反消防安全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和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1.對校內的所有人員進行防火宣傳和消防知識的教育,不斷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組織和培訓義務消防隊、消防員。
2.確定校內的重點防火部位,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下發校內消防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督促和配合校內各單位解決其存在的火災隱患。
3.管理校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更換。向學校申請消防專項經費。
4.追查處理一般火災事故。保護等級火災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5.建立健全防火檔案,制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規劃,實現科學管理和現代化管理。
第十六條 各學院、(部)處、室、中心、附屬醫院、後勤集團和校辦企業都要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組長,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其職責範圍是: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經常進行檢查落實,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及時批評、限期改正。2.層層實行防火責任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將任務分解,責任到人,使人人都重視消防安全工作。
3.經常對本單位的師生員工和家屬進行消防安全重要性的教育,消防滅火的常識教育,發生火災時的自我保護和互相救助的常識教育。
4.組織本單位的義務消防員,制定滅火方案。保護和管理好本單位和本部門負責的消防設施,落實責任,防止消防器材丟失和損壞。
5.經常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消防隱患及時消除。凡屬本單位無法解決的隱患,及時上報學校有關領導和保衛處。

第四章 火災的撲救和現場保護


第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有報告火警的義務,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為報警無償提供便利,不得延誤和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十八條 對發生在本單位的初起火災,必須積極組織現場撲救,同時引導無關和無力撲救的民眾疏散脫離火區,防止造成人員傷亡。在救火現場應當服從火場指揮員的指揮。
第十九條 火災撲滅後,有關單位要配合保衛處和公安消防部門根據需要封閉或保護火災現場,由公安消防部門調查、認定造成火災的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起火單位要接受公安消防部門和保衛處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據,說明情況。

第五章 火災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由事故單位根據公安機關認定的火災原因、核定的損失情況,對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損失的大小,責令其賠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的10?80%,然後提出行政處理意見,上報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決定。所賠償的款額上繳學校財務。
第二十一條 對不上等級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保衛處進行調查處理,並報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有故意縱火行為者,或構成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由公安部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消防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保衛處和蘭州大學公安派出所具體實施監督、檢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各單位的防火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的基礎上,由保衛處和蘭州大學公安派出所建立全校的防火檔案,對有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場所,下發“蘭州大學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對本單位進行整改有困難的火災隱患,由單位和保衛處上報學校有關領導,申請專項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周邊開發以及出租房屋、臨時工住所的防火工作實施檢查監督。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由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決定對以下情況進行表彰或獎勵
1.基層單位領導重視,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檢查落實認真,消除隱患及時,多年未發生火災事故者。
2.主動積極查找火災隱患,並採取措施及時消除了較大的火災隱患,避免可能發生的火災事故者。
3.及時發現火災苗頭,並很快將其撲滅,避免造成人員和財產的較大損失者。
4.在撲救火災事故中處置得當,表現突出者。
5.在火災撲滅後能克服困難保護好火災現場,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重要依據者。
6.表彰或獎勵工作應由基層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或保衛處提出上報。
第二十七條 由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決定對以下情況進行處罰
1.基層單位領導對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視,措施不力,處置不當,造成本單位範圍內的火災損失的。
2.工作人員或有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火災損失的。
3.職工對子女、親屬或被監護人管教不力,造成火災事故者。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情況,對單位和單位的主管人、直接責任人,依照《蘭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分別處以規定範圍內的罰款。行政處罰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關於消防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進行。
對單位和相關人員由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理的決定。
1.影響火災撲救工作的下列行為,處以警告,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者。
(2)故意阻礙消防車趕往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者。
(3)對火場指揮員調動指揮協助滅火救助的命令抗拒不執行者。
(4)為防止火災蔓延,必須拆除或者破拆毗連建築物、構築物時,阻撓、妨礙拆除或者破拆工作者。
(5)因火災撲救急需利用臨近建築物及有關設施時,阻攔、拒絕利用者。
2.影響、毀壞或妨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使用的下列行為,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制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為單位的,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者。
(2)埋壓、圈占消火栓者。
(3)占用防火間距者。
(4)堵塞消防通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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