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會計委派制實施辦法

蘭州大學會計委派制實施辦法總則、任職資格、職責和許可權、管理和待遇、考核和監督、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會計委派制實施辦法
  • 目的:確保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 所屬地區:蘭州大學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事業健康發展,加強財務管理,強化會計監督,維護正常的會計工作秩序,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監察部《關於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委派制是由學校財務部門代表學校向二級核算單位或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直接委派會計人員,監督被委派單位的經濟活動,通過會計核算參與其內部管理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會計委派工作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協助,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實行會計委派制的範圍:
(一) 實行單獨核算的校內二級事業單位;
(二) 校內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
(三) 學校獨資和控股的校辦企業。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五條 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取得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 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及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誠信守則、辦事公正;
(四) 具有大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會計或審計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在會計崗位上工作5年或擔任財務主管2年以上;
(五) 與受派單位之間,符合有關迴避制度。
第六條 委派會計人員在委派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委派資格,予以調離或免職:
(一) 工作中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或學校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二) 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私設“小金庫”、徇私舞弊的;
(三) 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不合格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
第三章 職責和許可權
第七條 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一) 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學校的經濟政策和財經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 熱愛本職工作,遵守職業道德,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身素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辦理會計業務。遵守受派單位的工作紀律,強化服務意識,提供優質服務,接受民眾監督。
(三) 對學校負責,主持受派單位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日常工作,依法實施財務監督。
(四) 負責編制受派單位財務預算及資金用款計畫,嚴格項目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五) 參與受派單位重大決策和有關財經事項的討論,獨立發表意見。
(六) 執行受派單位的決定。對受派單位做出的決定有異議時,向受派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本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學校財務部門報告,但報告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
(七) 對受派單位的重大經濟活動,如重大經濟決策、大額資金支付、對外投資、銀行貸款、經濟擔保及其他重大事項,實行報告制度。
(八) 按期向學校財務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八條 受派單位的職責和許可權:
(一) 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財經工作,對本單位的經濟決策和財經行為獨立承擔經濟責任。
(二) 給委派會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委派會計人員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保障委派會計人員依法正確行使職權。
(三) 加強委派會計人員的教育管理和日常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議;對認為不稱職的,及時反饋意見,提出調整建議。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九條 委派會計人員原則上按科級幹部管理使用,其具體崗位和人選由學校財務部門提出,經財經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由學校發文任用。
第十條 委派會計人員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組織、人事、工資等關係均保留在學校財務部門,與財務部門的其他會計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委派會計人員的辦公經費由受派單位負擔,獎福利費用由學校財務部門負擔,且不得享受受派單位的獎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學校財務部門負責委派會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及其它業務管理工作;受派單位負責委派會計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勞動紀律及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
第十二條 委派會計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任職期限一般為3年,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五章 考核和監督
第十三條 委派會計人員實行雙重考核制度。學校財務部門負責年度考核和業務考核,受派單位負責日常考核和考勤。考核結果記入會計人員人事和業務檔案。
第十四條 委派會計人員離任或交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委派會計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幫助受派單位加強管理,成效顯著,或堅持原則,抵制違規違紀行為,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成績突出的,由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委派會計人員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致使受派單位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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