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捐贈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拓寬學校辦學資金的籌措渠道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捐贈資金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蘭州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拓寬學校辦學資金的籌措渠道,加強對各類捐贈資金的管理,保障捐贈者和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捐贈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學校設立捐贈資金管理委員會(簡稱資金管委),對學校各類捐贈事項實施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學校捐贈資金管理辦法,對全校的捐贈工作進行組織、指導、管理和協調;負責審議和決定學校捐贈活動和資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項;保障和監督捐贈協定的執行,負責各類捐贈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捐贈資金資助項目的立項、監督、檢查及結項工作。
第三條 資金管委下設捐贈資金管理辦公室,捐贈資金管理辦公室是資金管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執行和實施資金管委的各項決定;編寫捐贈項目目錄,策劃及組織捐贈項目,制定捐贈項目執行計畫;審核、辦理學校及校內各單位接受捐贈的各類事項;積累捐贈材料,建立捐贈檔案;負責組織捐贈儀式及各類捐贈紀念品的製作與頒發;及時發布捐贈資金使用情況公報;提供捐贈與受贈的法律法規、協定文本、辦事程式等的諮詢服務及資金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資金管委設立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秘書長由發展規劃處處長擔任,委員由校內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員擔任。
第五條 資金管委可聘任名譽委員和顧問,對資金的籌措和使用提供諮詢,擴大資金的影響。
第三章 捐贈資金的募集
第六條 學校鼓勵校內各單位和教職員工個人積極向社會各界募集、籌措辦學資金,擴大辦學資源。
第七條 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捐贈自願和無償,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3.在不損害學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贈者的意願;
4.捐贈資金應當用於與學校建設相關的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資金主要來源:
1.內地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款;
2.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款;
3.國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款;
4.基金利息收入、基金投資的紅利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 捐贈可採用現金、債券、股票、期權、保險金等形式,金額及方式不限。
第十條 校內各單位在接受捐贈時,應報告捐贈資金管理辦公室,填寫《蘭州大學接受捐贈登記表》,接受有關捐贈內容、捐贈對象、捐贈用途、財務管理、協定文本等方面的諮詢與審核,並按規範的格式與捐贈者簽署協定。協定由捐贈資金管理辦公室備案和存檔。
第十一條 學校接受捐贈一律開具正式財務收據,並簽訂協定書,寫明捐贈金額、捐贈意向及資金管委的承諾等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承諾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合理規範地使用捐贈資金,提高捐贈資金的使用效益;對熱心捐贈的各界人士和單位表示感謝並予以合理的回報;對為籌集學校建設資金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致謝
1.捐資金額在五百萬元或累積在五百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金質紀念牌,聘為資金管委名譽委員,在校內外新聞媒體上報導,在校內為其設立永久標誌物或以建築物為其冠名;
2.捐資金額在一百萬元或累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金質紀念牌,聘為資金管委名譽委員,在校內外新聞媒體上報導,以學校建築物內的廳、室(包括學術報告廳、會議室、實驗室等)為其冠名或刻碑紀念;
3.捐資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銀質紀念牌,在校內外新聞媒體上報導,在校內為其刻碑紀念;
4.捐資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銅質紀念牌,在校內為其刻碑紀念;
5.捐資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頒發證書及紀念牌;
6.捐資金額在一百元以上者,頒發紀念章;
7.資金管委還可根據捐贈者的願望,商定其它致謝、紀念方式;
8.全部捐資者的姓名及捐贈事項,刊登於學校《發展規划動態》和《蘭州大學大事記(志)》上,留名紀念。
第十四條 對於部分捐贈項目,如獎教金、獎助學金等,如捐贈金額單項在十萬元以上,經資金管委同意,可以捐贈者或捐贈者指定的名稱命名。
第十五條 對提供捐贈的海內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個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準許的範圍內,學校與捐贈者建立友好合作關係,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和合作協定,捐贈者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等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的權利。
第四章 捐贈資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 各類捐贈資金納入學校財務帳戶,統一管理。對於捐贈者約定具體用途的捐贈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分戶核算;對於捐贈者未約定具體用途的捐贈資金,採取設立學校基金的方式集中管理。捐贈資金設立的學校基金,一般為留本基金,只使用其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七條 捐贈資金按照“公開透明、立項管理、擇優獎勵、擇需資助”的原則使用。
第十八條 捐贈資金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獎勵優秀學生、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3.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院士、教學名師來校講學;
4.資助本科生、研究生開展創新、創業和學術競賽活動;
5.資助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