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公務印刷管理規定(試行)》是由蘭州大學行政辦公室 於2011年8月23日印發的內部管理法規,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大學公務印刷管理規定
- 外文名:Official print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Lanzhou University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公務印刷管理,保證印刷質量,節約經費,促進公務印刷中的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印刷的範圍包括校內各單位印製的公開發行或內部交流的報紙、雜誌,宣傳材料、檔案資料、文頭紙、信封、稿紙、票據和試卷等。
第三條公務印刷應堅持必需、從簡、節約的原則,合理決定印刷規格,杜絕浪費。
第四條各單位進行公務印刷時,應事先由單位負責人審核並批准。
第五條公務印刷應根據印刷預算金額,按照《蘭州大學採購和招標管理與監督辦法》相關規定採用相應方式:
(一)公開發行的報紙、雜誌的承印商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每年集中公開招標確定。
(二)單項或批量(按年度計)印刷總預算金額2萬元以下的印刷業務,由各單位自主選擇承印商。
(三)單項或批量(按年度計)印刷總預算金額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印刷業務,須通過“蘭州大學招標與採購管理系統”遞交《蘭州大學不適宜招標採購項目計畫申報表》,經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並報學校採購和招標領導小組批准後方可實施。具體承印商由國有資產管理處通過詢價確定。
(四)單項或批量(按年度計)印刷總預算金額5萬元以上的印刷業務須通過“蘭州大學招標與採購管理系統”遞交《蘭州大學招標採購項目計畫申報表》,經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並報學校採購和招標領導小組批准後,國有資產管理處按招標方案組織實施開標、評標、定標事宜,確定承印單位,並以招標會議紀要形式報學校採購和招標領導小組備案。由學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委託人與承印商簽訂印刷契約。
第六條確有特殊原因需採用其他方式確定承印單位的,須事先取得國有資產管理處和學校採購和招標領導小組的審核、批准。
第七條各單位必須保證經批准實施的印刷項目的一致性,嚴禁虛報印刷數量和規格,嚴禁虛開發票,嚴禁要求承印商為單位或個人提供印刷業務以外的物品或服務。各單位應與承印商嚴格執行印刷契約,對內容錯誤或質量低劣的印刷品不得驗收、付款。
第八條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自覺接受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定者,一經發現、查實,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