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臨沂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蘭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09]167號)和《中共蘭山區委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蘭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臨發[2010]11號),設立臨沂市蘭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二)加強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措施,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區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區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六)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措施,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區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六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區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措施,起草有關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全區安監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局機關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
(二)規劃科技科
組織研究擬訂全區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措施;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依法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的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負責區安全生產專家組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上級安監部門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三)綜合監督管理科
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聯繫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區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按照規定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和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準入管理有關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冶金、有色、建材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業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煙花爆竹零售業戶的行政許可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查處相關行業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配合上級安監部門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協調相關的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報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法負責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定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區衛生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規範性檔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工作。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區衛生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加強溝通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關於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國土資源局蘭山分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環境保護局蘭山分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蘭山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蘭山分局牽頭,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蘭山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區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三)關於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問題。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依據《蘭山區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暫行規定》(臨蘭政辦發〔2008〕126號),區直有關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本部門、本轄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行政監管責任。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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