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子祿 是福建省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福建省龍巖市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福建匯才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保護未成年人特殊貢獻律師,龍巖市司法行政系統十佳法制宣傳教案獲得者,福建省當代律師風采獎,龍巖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先進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子祿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福建省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 信仰:無
- 主要成就:福建省當代律師風采獎
- 性別:男
個人簡介,執業感言,所獲榮譽,關於匯才,成功案例,蘭子祿律師不服“電子眼”執法,三告交警,蘭子祿律師狀告聯通案,離了婚就不能過三八節,
個人簡介
蘭子祿律師專業從事刑事、行政訴訟、損害賠償、稅務等法律事務,尤其擅長刑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各類糾紛案。
蘭子祿律師擔任過中學高級教師,取得全國律師資格後,經常在學校開展義務普法、法制宣傳工作。從事專職律師後,他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以對哲學的深厚造詣,出色地經辦了“全國首例:律師不服電子眼狀告交警案”該案例被收入《權利詞典》——中國公民你不可不知的150項法律權利,並被錄入《最新行政法律檔案解讀》(2006年第九期)。“全國首例:話費為何不按秒計費案”、“女大學生搶劫案”、“全國首例:居民林某狀告居委會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案”、“生命同價:福建首例農民進城務工遇車禍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等大案、要案……特別是在做好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制宣傳上,情有獨鐘,成效顯著,引起強烈反響。其事跡先後被《法制日報》、《法制早報》、《京華時報》、《中國律師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福建日報》、《福建律師》、《新加坡聯合早報網》、《廈門日報》、《廈門晚報》、《海峽都市報》、《閩西日報》、《中央電視台》、《福建電視台》等眾多媒體報導,他多次參與龍巖電視台有關案例點評,深受人們的好評。自2004年執業以來,蘭子祿律師義務接受未成年人的電話、網上法律諮詢5000多人次,開展法制講座30多場,聆聽講座的師生60000多人,發放宣傳資料近10000份,辦理了近20多起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受傷害賠償的案件,成功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008年12月20日,蘭子祿律師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組織評選為“全國保護未成年人特殊貢獻律師”,獲此殊榮的律師全國僅有十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為這十名律師是律師群體的突出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號召全體律師向蘭子祿等十名律師學習,學習他們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的公益奉獻精神和腳踏實地、奮發向上的敬業品格,努力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2009年1月19日蘭子祿律師接受中央電視台記者採訪,2009年1月28日,中央電視台播出了蘭子祿律師辦理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案例。
蘭子祿律師立足於公平、正義,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維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經濟社會的同時,也積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監督指導下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閩西經濟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執業感言
忠於法律,忠於事實,忠於當事人!
所獲榮譽
2008年12月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予 “全國保護未成年人特殊貢獻律師”榮譽稱號;
2009年3月被龍巖市總工會、龍巖市司法局授予“2006—2008年度龍巖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先進個人”;
2009年10月被福建省律師協會授予 “福建省當代律師風采獎”;
2010年6月入選“福建好人榜—助人為樂好人” ;
2010年9月被龍巖市人民政府評為“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
2011年1月入選“龍巖好人榜—助人為樂好人”;
2011年12月被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福建省首屆優秀志願者”;
2011年12月被民建福建省委員會授予“2007-2011年度社會服務先進工作者”。
2012年4月被福建省總工會授予“福建省五一勞動獎章”;
2012年12月被福建省司法廳、教育廳、法宣辦授予“法律進學校先進個人”。
2013年2月被福建省司法廳授予“2010—2011年度福建省優秀律師”。
2013年4月被中共福建省委員會、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勞動模範”稱號
關於匯才
匯才律師事務所由著名律師蘭子祿於2010年創辦的律師事務所,是綜合法律服務機構。
匯才律師曾辦理過多數件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案件,代理案件具有較高的社會關注度,部分案件曾被評為優秀案例或被作為經典案例錄入有關資料庫。匯才具有提供綜合性法律業務服務的出色能力,匯才律師的業務操作水準和案件解決結果始終獲得高度評價,在疑難、複雜、跨專業訴訟領域,匯才享有盛譽。尤其是在未成年保護和農民工維權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成功案例
蘭子祿律師不服“電子眼”執法,三告交警
蘭子祿:左手“自救”右手“吶喊”
不服高速公路超速處罰,福建省龍巖市的蘭子祿律師將福建省交警總隊直屬高速支隊漳州四大隊(以下簡稱漳州四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交警行為違法,並退回200元罰金。11月11日,漳州四大隊當庭表示願意退回200元錢。此案經歷了兩次審理兩次駁回、無奈另行起訴的曲折過程。
兩次被駁回
2005年2月20日,蘭子祿駕駛同事黃家焱的車沿漳龍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駛,途經漳州高速B道時,漳州四大隊的攝像拍下其行駛速度為每小時126公里。交警認為蘭子祿超速行駛,做出罰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處罰決定。蘭子祿不服處罰,於2005年5月19日訴至漳州市薌城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行為違法,並退回200元罰金。
6月21日,漳州市薌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蘭子祿認為,漳龍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即使在視野良好的路段也限速每小時80公里,導致“高速公路不高速”。這種限速是否合理科學,應經過科學論證並告知司機,而且限速標誌不明顯,使廣大司機喪失了知情權,交警據此做出處罰決定不合法。
漳州四大隊反駁說,限速多少是在設計高速公路時就定下的,與交警無關,交警只是執行限速的規定。在法庭上,交警拿出實地拍攝的照片,證明限速標誌是很明顯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處罰決定書的被處罰主體是黃家焱,該處罰行為與原告蘭子祿無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蘭子祿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2005年7月20日,法院駁回了蘭子祿的訴訟請求。
蘭子祿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於2005年8月3日抗訴至漳州中院。蘭子祿在抗訴狀中稱,雖然車主是黃家焱,但在交通違法處罰告知單上籤字表示同意接受處罰的是蘭子祿,中國郵政匯款收據的匯款人也是蘭子祿,而且漳州四大隊於2005年6月7日做出了《關於撤銷第1512103898號交通管理行政處罰的決定》,承認因為工作失誤將處罰主體誤作黃家焱,可見這一處罰行為與蘭子祿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關係,蘭子祿是客觀的適格原告。
但漳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漳州四大隊對黃家焱作出處罰決定,並沒有對蘭子祿作出處罰,因此蘭子祿與本案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9月15日,漳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蘭子祿的抗訴。
兩次被駁回,蘭子祿十分鬱悶。“我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被告作出了撤銷對車主黃家焱的處罰,那么黃家焱就不是原告,而我又不是適格的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可被告卻收取了我交納的200元罰款,那么請問在這200元的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中,誰才是具有原告資格的行政相對人?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勢必會出現法律的空白。”蘭子祿說。
此事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極大關注。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陳海泉律師就蘭子祿狀告交警一案發表評論說,行政執法大都是面對面的現場執法,而交通方面的“暗中執法”即“非現場執法”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可以說是一個“盲點”。因此,蘭子祿狀告交警一案在司法實踐上就具有探索的意義。
交警退回200元罰款
無奈之下,10月21日,蘭子祿另行起訴漳州四大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向原告收取的200元。蘭子祿訴稱,兩審法院均裁定他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在此情況下,交警收了他200元罰款就沒有了法律依據,所以要求被告將200元還給他。
漳州四大隊說,他們從沒有說不退還這200元,並當庭表示願意退回200元罰款。但交警方稱,錢已上交至省財政,並不在他們手中,因此需要一個過程。
經辦此案的謝法官告訴記者,目前,執法機關實行的是“繳罰分離”,罰款上交到財政部門。而一旦出現罰錯了的情況,這筆錢應如何退回當事人?現在的情況是,執法機關根據判決書,逐級向上打報告申請退款經費,經過層層審批後撥款,期限很長。應在多長時間內返還,目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雖然法庭未當場做出判決,但蘭子祿在這場官司中似乎是贏了。此案讓蘭子祿深深體會到了行政訴訟的艱辛。蘭子祿告訴記者,打這場官司之前有不少人勸他:“不要與交警較真,全國那么多人都被處罰過,他們都認了,為何就你倔,非要為了區區200元而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去討個說法?”之後在法庭上,被告對他的這種勇氣和社會責任感也表示由衷的佩服。“200元對我個人來說不算什麼,但從中可以體現出一個國家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的強弱。作為一名律師,面對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而保持沉默,不‘自救’,不站出來‘吶喊’,這不是律師該持的一種準則。”
據悉,福建省交警總隊目前已做出反應,正對高速路限速進行調整,最高時速將全部調整為120公里。對於以蘭子祿為代表的司機群體來說,這算得上一個小小的勝利!
不服高速公路超速處罰,福建省龍巖市的蘭子祿律師將福建省交警總隊直屬高速支隊漳州四大隊(以下簡稱漳州四大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交警行為違法,並退回200元罰金。11月11日,漳州四大隊當庭表示願意退回200元錢。此案經歷了兩次審理兩次駁回、無奈另行起訴的曲折過程。
兩次被駁回
2005年2月20日,蘭子祿駕駛同事黃家焱的車沿漳龍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駛,途經漳州高速B道時,漳州四大隊的攝像拍下其行駛速度為每小時126公里。交警認為蘭子祿超速行駛,做出罰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處罰決定。蘭子祿不服處罰,於2005年5月19日訴至漳州市薌城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行為違法,並退回200元罰金。
6月21日,漳州市薌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蘭子祿認為,漳龍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即使在視野良好的路段也限速每小時80公里,導致“高速公路不高速”。這種限速是否合理科學,應經過科學論證並告知司機,而且限速標誌不明顯,使廣大司機喪失了知情權,交警據此做出處罰決定不合法。
漳州四大隊反駁說,限速多少是在設計高速公路時就定下的,與交警無關,交警只是執行限速的規定。在法庭上,交警拿出實地拍攝的照片,證明限速標誌是很明顯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處罰決定書的被處罰主體是黃家焱,該處罰行為與原告蘭子祿無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蘭子祿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2005年7月20日,法院駁回了蘭子祿的訴訟請求。
蘭子祿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於2005年8月3日抗訴至漳州中院。蘭子祿在抗訴狀中稱,雖然車主是黃家焱,但在交通違法處罰告知單上籤字表示同意接受處罰的是蘭子祿,中國郵政匯款收據的匯款人也是蘭子祿,而且漳州四大隊於2005年6月7日做出了《關於撤銷第1512103898號交通管理行政處罰的決定》,承認因為工作失誤將處罰主體誤作黃家焱,可見這一處罰行為與蘭子祿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關係,蘭子祿是客觀的適格原告。
但漳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漳州四大隊對黃家焱作出處罰決定,並沒有對蘭子祿作出處罰,因此蘭子祿與本案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9月15日,漳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蘭子祿的抗訴。
兩次被駁回,蘭子祿十分鬱悶。“我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被告作出了撤銷對車主黃家焱的處罰,那么黃家焱就不是原告,而我又不是適格的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可被告卻收取了我交納的200元罰款,那么請問在這200元的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中,誰才是具有原告資格的行政相對人?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勢必會出現法律的空白。”蘭子祿說。
此事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極大關注。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陳海泉律師就蘭子祿狀告交警一案發表評論說,行政執法大都是面對面的現場執法,而交通方面的“暗中執法”即“非現場執法”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可以說是一個“盲點”。因此,蘭子祿狀告交警一案在司法實踐上就具有探索的意義。
交警退回200元罰款
無奈之下,10月21日,蘭子祿另行起訴漳州四大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向原告收取的200元。蘭子祿訴稱,兩審法院均裁定他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在此情況下,交警收了他200元罰款就沒有了法律依據,所以要求被告將200元還給他。
漳州四大隊說,他們從沒有說不退還這200元,並當庭表示願意退回200元罰款。但交警方稱,錢已上交至省財政,並不在他們手中,因此需要一個過程。
經辦此案的謝法官告訴記者,目前,執法機關實行的是“繳罰分離”,罰款上交到財政部門。而一旦出現罰錯了的情況,這筆錢應如何退回當事人?現在的情況是,執法機關根據判決書,逐級向上打報告申請退款經費,經過層層審批後撥款,期限很長。應在多長時間內返還,目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雖然法庭未當場做出判決,但蘭子祿在這場官司中似乎是贏了。此案讓蘭子祿深深體會到了行政訴訟的艱辛。蘭子祿告訴記者,打這場官司之前有不少人勸他:“不要與交警較真,全國那么多人都被處罰過,他們都認了,為何就你倔,非要為了區區200元而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去討個說法?”之後在法庭上,被告對他的這種勇氣和社會責任感也表示由衷的佩服。“200元對我個人來說不算什麼,但從中可以體現出一個國家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的強弱。作為一名律師,面對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而保持沉默,不‘自救’,不站出來‘吶喊’,這不是律師該持的一種準則。”
據悉,福建省交警總隊目前已做出反應,正對高速路限速進行調整,最高時速將全部調整為120公里。對於以蘭子祿為代表的司機群體來說,這算得上一個小小的勝利!
蘭子祿律師狀告聯通案
2003年6月10日,蘭子祿入網成為聯通用戶。2006年1月20日,蘭子祿在龍巖聯通門市列印2005年10月份話費清單時發現,該月消費372.4元,加上彈性月租費20元,基本月租費10元,總計為408.4元。其中省內漫遊省內長途費16.38元,省內漫遊基本費20.4元,國內漫遊63.64元,國內漫遊基本費63元,彈性月租費(即漫遊月租)20元,以上各項合計為183.42元。
蘭子解釋說,按照聯通的資費標準,在漫遊狀態下基本漫遊費0.6元/分鐘,基本長途費0.07元/6秒,漫遊月租為20元。而實際上,自己的漫遊通話時間為5558秒即92.63分鐘,應收費119.62元,龍巖聯通卻收取126.64元,多收漫遊通話費7.02元。其中在2005年10月31日12時26分55秒漫遊狀態下,被叫僅8秒卻被收取0.74元的通話費。這意味著,如果一個用戶在漫遊狀態下打或接一個電話只1秒鐘,就要被收取漫遊月租20元,基本漫遊費0.6元,基本長途費0.07元,合計20.67元。
"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你是打1秒還是打60秒,都按1分鐘來計算。"蘭子祿說,"在信息化時代,龍巖聯通完全有能力、有條件精確到按秒計算,可被告作為電信企業,憑藉自己壟斷地位和格式契約,追求利潤最大化,注重即得利益卻無視消費者的權益,被告的這一行為顯然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權。"
中國聯通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因未按實際秒數收取漫遊通話費,被聯通用戶蘭子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未按實際秒數收取的漫遊通話費7.02元。據悉,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並將於4月6日開庭審理。
離了婚就不能過三八節
一婦女狀告居委會要求補發慰問金
龍巖女子林XX離婚後戶口仍在丈夫戶口所在地,卻沒有領到當地居委會發放的三八節慰問金,也沒能參加遊園活動。為此,林XX將居委會告上法庭。
據了解,此類案件在全國尚無先例。龍巖新羅區法院定於本月20日開庭審理。
林XX起訴說,她的戶口在新羅區南城街道隔後社區居委會,她因感情原因於2005年11月與邱某某協定離婚,離婚後仍生活在隔後社區居委會。今年3月8日,社區居委會組織婦女參加遊園慶祝婦女節,並進行摸獎,獎品有食用油等。居委會還發給每 位婦女50元的節日慰問金。林XX認為自己也是該社區居委會的婦女,依法享有作為婦女的各項權利,可被告隔後社區居委會既沒通知她參加三八節的遊園活動,也不發給慰問金。林XX得知情況後曾要求補發慰問金,可被告根據村規民約、風俗習慣,認為原告已離婚,不是本居委會婦女,不能享有這些權利。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法院將此案的案由列入“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林XX的代理律師蘭子祿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雖然只是區區50元慰問金,卻反映了某些地區某些人的陳腐觀念。村規民約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無權剝奪法律賦予婦女的各種權利。
龍巖女子林XX離婚後戶口仍在丈夫戶口所在地,卻沒有領到當地居委會發放的三八節慰問金,也沒能參加遊園活動。為此,林XX將居委會告上法庭。
據了解,此類案件在全國尚無先例。龍巖新羅區法院定於本月20日開庭審理。
林XX起訴說,她的戶口在新羅區南城街道隔後社區居委會,她因感情原因於2005年11月與邱某某協定離婚,離婚後仍生活在隔後社區居委會。今年3月8日,社區居委會組織婦女參加遊園慶祝婦女節,並進行摸獎,獎品有食用油等。居委會還發給每 位婦女50元的節日慰問金。林XX認為自己也是該社區居委會的婦女,依法享有作為婦女的各項權利,可被告隔後社區居委會既沒通知她參加三八節的遊園活動,也不發給慰問金。林XX得知情況後曾要求補發慰問金,可被告根據村規民約、風俗習慣,認為原告已離婚,不是本居委會婦女,不能享有這些權利。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法院將此案的案由列入“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林XX的代理律師蘭子祿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雖然只是區區50元慰問金,卻反映了某些地區某些人的陳腐觀念。村規民約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無權剝奪法律賦予婦女的各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