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先德

蘭先德

蘭先德,原為上海交大立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大昂立)的副董事長兼總裁,同時兼任多家子公司的高管。2010年11月12日,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被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蘭先德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先德
  • 外文名:LanXianDe
  • 原為:上海交大立昂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交大昂立
  • 受賄時間:2010年11月12日
  • 宣判: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簡介,審判,

簡介

蘭先德,原為上海交大立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大昂立)的副董事長兼總裁,同時兼任多家子公司的高管。2007年12月底,蘭先德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交大昂立前任高管蘭先德、范小兵、葉文良三人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已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涉案金額1.53億元。
2010年11月12日,交大昂立原總裁蘭先德等高管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蘭先德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審判

在庭審現場,共有二十餘名被告的親屬前來旁聽。當三名被告被帶上庭時,旁聽席上有人招手示意。蘭先德戴著眼鏡,穿著綠色西裝,頭髮略顯花白。 此案曾因案情複雜延遲審查起訴期限三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公開開庭三次,前後歷時兩年。在庭審中,控辯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蘭先德等人的身份問題上。因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都是職務犯罪,對主體身份都有特殊要求。公訴機關認為蘭先德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 蘭先德等3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均作無罪辯護,蘭先德及其辯護人辯稱,早在1993年起,他的工資福利等就已脫離了上海交大,全部從任職的公司領取,儘管其人事關係仍留在上海交大,但他在交大昂立擔任董事,並不代表上海交大,而是代表交大昂立職工持股會。法庭經審理後,採信了蘭先德及其辯護人的觀點。
法院查明:
1、2003年1月,茸北房產擬增資擴股。蘭先德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葉文良未經董事會討論,擅自決定交大昂立放棄增資權,增資800萬元全部由自然人股東認購。交大昂立持股比例因此由80%降至48%。蘭先德事後向董事會報告時,繼續隱瞞茸北房產資產增值情況,使董事會追認同意放棄增資權的決定。經評估,交大昂立因放棄增資權實際被侵吞資產4700萬餘元,蘭先德和葉文良從中各占有680餘萬元。
2、2003年,在上海捷捷置業有限公司與交大昂立合作開發寶山區某地塊時,捷捷公司總經理朱敏與范小兵約定,朱將其所有的捷捷公司名下50%股份給予蘭、范,該部分股份隱匿於范小兵姐夫陳某名下。後來,被蒙在鼓裡的葉文良得知後要求參股,並支付440萬元,作為他與蘭、范等人共同擁有20%股權的參股款。
3、蘭先德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范小兵,將交大昂立下屬的諾德公司5500萬元資金借給捷捷公司用於地塊開發。一年後捷捷公司歸還了諾德公司本金及利息。此後,朱敏以分紅、借款等名義支付了2568萬元給蘭先德等3人。其中,蘭先德夥同范小兵共同收受捷捷公司分紅中未出資的30%股權部分,總計1571萬餘元,已構成受賄罪。
2010年11月12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審認定,蘭先德、范小兵、葉文良三人的身份均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就用時近一個小時。認定蘭先德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認定范小兵、葉文良有自首情節。范小兵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6年。葉文良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3人的所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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