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軍士兵定期服役條例

蘇軍士兵定期服役條例是蘇軍兵、軍士軍期服役的基本法規。蘇聯國防部長1968年5月23日命令頒布施行。共10章114條。規定了蘇軍兵、軍士的服役期限,軍士和專業兵的訓練,授予軍銜的條件、標準、方法和期限,兵、軍士的任職和調任,兵、軍士出差和休假,受過高等教育的兵、軍士定期服役的特殊規定,關於受偵訊、審判和已判刑人員的處理辦法,定期服役軍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兵、軍士退伍轉入預備級的執行方法等。

蘇聯普遍義務兵役法是蘇聯確立國防制度的基本法規,是蘇聯整個軍事法規體系的核心。1967年10月12日第七屆蘇聯最高蘇維埃第三次會議通過。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71年11月、1973年5月和7月、1974年11月以及1984年4月通過的命令修改和補充。共10章104條。規定了蘇聯武裝力量的基本組成,並著重從加強武裝力量建設的角度,具體規定了蘇聯公民在履行保衛祖國、服兵役,以及完成同國防有關的其他義務方面的職責、條件和方式。包括:關於兵、軍士服現役,關於準尉服役,關於軍官服役,關於青年的役前訓練,關於現級徵集和緩徵,關於預備役,關於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關於兵役登記,以及關於動員和復員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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