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居民所得稅是指蘇聯對居民個人收入所得徵收的稅。根據1943年4月30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法令以及隨後有關的決議和補充規定,凡有獨立收入來源的蘇聯公民,不管居住地在國內或國外,都是納稅人。住在蘇聯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也要納稅。其徵稅辦法分為5種: (1) 工人、職員以及視同工人、職員看待的軍人、學生、研究生、季節工、臨時工和某些其他人,以個人的綜合月收入,包括固定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工資、獎金、個人附加收入、社會保險金收入等為課稅對象。免徵額為月收入70盧布。採用超額累進稅率。負擔撫養者可享受優惠。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的在本月內繳納,一個月支付兩次工資的在下月繳納。(2) 文學家和藝術工作者,其課稅對象為個人綜合年收入,不扣除與完成工作有關的費用和支出。稅率為累進制。年收入超過1200盧布者使用最高稅率。此類納稅人沒有免徵額,也不享受負擔撫養者的優惠。(3) 從事個體職業的醫生、律師、教員、司機等。(4)個體手工業者。(5) 不靠僱傭取得收入的其他公民 (如依靠出租房屋和財產取得收入者)。
後三類課稅對象與第二類基本相同,但要扣除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稅率仍為累進制,納稅人於每年1月15日以前向財政部門申報上年實際收入額,然後由財政部門核實,以納稅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納稅人,納稅人可於3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和11月15日分四次繳清稅款。居民所得稅的主要減免稅規定有: 領取撫恤金的公民、從自己農莊獲得收入的莊員、一等和二等殘廢、衛國戰爭中的三等殘廢軍人等,其收入全部免稅;衛國戰爭的參加者減免50%;國家公債利息和彩票的中彩收入、存款利息、保險賠償等收入不計算在應稅所得額之內等。此外,蘇聯財政部和各加盟共和國財政部還有權對各種特殊情況作出一些優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