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樹林,男,漢族,1962年3月生,山東東阿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福建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黨組書記。
2018年7月26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樹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東阿
- 出生日期:1962年3月
- 畢業院校:哈爾濱工程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大慶石油學院勘探系石油地質專業本科學習,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3.07——1986.10,大慶石油管理局龍虎泡試驗區實習員、地質組組長;
1986.10——1992.02,大慶石油管理局採油九廠地質研究所副所長;
1992.02——1994.05,大慶石油管理局採油九廠副總地質師;
1994.05——1996.03,大慶石油管理局副總地質師、採油四廠廠長;
1996.03——1997.01,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
1997.01——1997.11,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兼第一油氣開發事業部主任;
1997.11——1999.01,大慶石油管理局常務副局長、黨委常委;
1999.01——1999.11,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1996.09——1999.03,參加哈爾濱工程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研究生學習,1999.04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1999.11——2000.08,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大慶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2000.08——2001.03,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大慶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2001.03——2002.12,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2.12——2003.12,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副總裁,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3.12——2006.09,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副總裁;
2006.09——2006.10,遼寧省委常委;
2006.10——2007.06,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7.06——2007.08,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2007.08——2011.03,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兼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03——2011.04,福建省委副書記;
2011.04——2011.07,福建省委副書記,省政府副省長、代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011.07——2015.11,福建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中共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福建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辭去職務
2015年11月3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蘇樹林辭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職務的請求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蘇樹林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第十六號公告,蘇樹林因涉嫌違紀,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蘇樹林人民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17年7月4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福建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中石化集團原黨組書記、總經理蘇樹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蘇樹林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打探巡視訊息,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規提拔身邊工作人員;為了個人目的,置國家利益於不顧,無視組織原則,肆無忌憚地濫用職權、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安排有關單位公款支付個人費用,公款接待親友旅遊,公車私用,利用職務影響幫助親屬低價購房。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蘇樹林身為中央委員,完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和宗旨意識,私慾膨脹,膽大妄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和情節極其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破壞了相關地方和單位的政治生態,社會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蘇樹林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蘇樹林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蘇樹林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福建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2月,蘇樹林涉嫌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蘇樹林利用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副局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蘇樹林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在收購油田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鑒於蘇樹林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1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蘇樹林先後利用擔任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助理、黨委常委、常務副局長,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董事、高級副總裁,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省長、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622.1215萬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蘇樹林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期間,在收購海外相關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樹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一審宣判
2018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長蘇樹林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蘇樹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蘇樹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鑒於蘇樹林受賄犯罪中,600萬元屬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