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濟貧法

蘇格蘭議會和英國議會制訂的救濟蘇格蘭貧民的法律。1424年蘇格蘭議會制訂第一部《濟貧法》,後又通過多項法案,於16世紀確定救濟貧民的三項原則:對貧民的救濟由其出生地的教區負責;任何有勞動能力者不得享受救濟待遇;教區有權徵收濟貧稅。1672年法案再次確認以上原則。1845年英國議會通過的蘇格蘭濟貧法將救濟分為集中的和分散的兩類,以後者為主。前者由各地濟貧院提供生活和醫療救濟服務,後者則由《濟貧法》執行機構分發現金救濟款;同時成立《濟貧法》監督委員會。1919年衛生委員會取代《濟貧法》監督委員會的職能。1930年設立三十一個郡委員會和二十四個市政委員會代替原來的約八百七十五個教區委員會,行使地方《濟貧法》執行機構的職權。根據1908年的《養老金法案》,特別是1948年的《國家救濟法案》,《濟貧法》終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格蘭濟貧法
  • 制訂:蘇格蘭議會、英國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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