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鹽城商會

蘇州市鹽城商會

蘇州、鹽城兩市人民的相互友好交往由來已久,有著很深的歷史淵源。特別是改革開放、長三角區域開發以來,隨著蘇州市經濟建設高速發展和投資環境日益改善,吸引了一大批鹽城籍人士來蘇州各地區經商、投資、創業。蘇州市鹽城商會的成立使廣大在蘇州創業的鹽城籍企業家事業更加有序、健康、規範、良性發展,更好地推動蘇鹽兩地經濟的良性互動,為兩地日漸加深的經貿往來架起一座民間橋樑,在兩地政府之間構築起一個學習、溝通、交流、合作的平台,加強在蘇鹽商之間的溝通,增進了解,擴大共識,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促進在蘇鹽商與鹽城分布在全國各地鹽商的聯絡、溝通,聯手打造鹽商在全國的鹽商群體優勢;嫁接在蘇鹽商與全國各地鹽商社團的優勢,為蘇、鹽兩地的經濟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鹽城商會
  • 地點:蘇州市
  • 成立時間:2011年4月26日
  • 性質:社會團體
商會成立,鹽城地理優勢,商會經驗,鹽城特性,

商會成立

2008年11月,由李榮、朱共山、王才珍、成標、陸雲峰、孫昌春、韋曙和、袁永龍、周劍笛等人聯合十多位鹽城籍在蘇企業及鹽城籍人士發起創辦家鄉人多年期盼的“蘇州市鹽城商會”。經過三年來的不懈努力,於2011年4月26日蘇州市工商聯正式批覆同意成立蘇州市鹽城商會籌備組,並於5月 27日由蘇州市工商聯組織召開了蘇州市鹽城商會第一次籌備工作會議,審議《蘇州市鹽城商會章程(草案)》、《蘇州市鹽城商會會費繳納及使用管理辦法(草案)》、《蘇州市鹽城商會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草案)》、《蘇州市鹽城商會理事會、監事會選舉辦法(草案)》,審議商會會徽設計方案,相繼又於6月7日由蘇州市工商聯組織召開蘇州市鹽城商會第二次籌備工作會議,確定了商會成立大會的時間、地點及人員分工;落實邀請蘇州、鹽城兩地領導和嘉賓名單;確定了商會的會徽設計方案。並將相關材料上報蘇州市工商聯,通過蘇州市工商聯指導和審查,於6月9日由蘇州市工商聯《關於同意設立蘇州市鹽城商會的批覆》(蘇聯發(2011)38號),同意設立蘇州市鹽城商會。同時於7月1日由蘇州市民政局《關於準予“蘇州市鹽城商會”登記的批覆》(蘇政民〔2011〕172號),至此,蘇州市鹽城商會成立之前的各項法定程式和手續全部依法完成。7月13日,蘇州市鹽城商會正式註冊成立並於7月16日在蘇州市會議中心豐樂宮舉行一屆一次會員大會暨成立大會。

鹽城地理優勢

鹽城地處蘇北平原中部,東臨黃海,西襟淮揚,南與南通市接壤,北與連雲港市毗鄰,江蘇省中部沿海的一座新興城市。1983年由地區改市,實行市管縣體制,下轄東台、大豐2個縣級市和建湖、射陽、阜寧、濱海、響水5個縣,市區下設鹽都、亭湖兩個區和鹽城開發區,市轄區面積1696平方公里,人口151.36萬。全市有138個鄉鎮,6個街道辦事處,1927個村民委員會,554個居民委員會,800多萬人口,總面積1.5萬平方公里,是江蘇面積第一、人口第二的大市。目前,蘇州市與大豐市正在建設蘇鹽經濟開發區。鹽阜大地人傑地靈,名人數不勝數,有過南宋丞相陸秀夫,也是《水滸傳》作者施耐庵的故鄉。

商會經驗

鹽城以市場取向的改革起步較早,非公有制經濟相對比重較大。蘇州市鹽城商會充分利用這一優勢,堅持以服務為宗旨,解放思想,務實創新,在參與政治協商、改善會員結構、拓展服務領域、探索異地商會發展途徑和做好非公經濟人士思想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目前鹽城商會建立了金融投資部、會員發展部、公益事業部、資產管理部、聯絡公關部、法律維權部等10個直屬部門,企業會員140多家。在我們商會籌備期間,所有在蘇鹽城籍企業家及有關人士抱著情系家鄉、無私奉獻的精神,給予我們商會大力支持和關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名譽會長朱共山,素有“電王”之稱,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長,在百忙之中,不忘時刻關注我們商會的工作進展。商會會長李榮、常務副會長孫昌春同志在籌備起始階段,免費提供了辦公場地,主動墊資各10萬元,為商會前期完成了開戶註冊、購買辦公設備、招募辦公人員等大量工作,使各項籌備工作得以順利開展。這樣的會員單位數不勝數,他們都一心為著商會無私奉獻,在這裡,我們鹽城商會要真摯地向他們說聲謝謝!目前我們商會與在蘇14家異地商會達成合作關係、與全國3家鹽城商會和新加坡商會締結“兄弟商會”,保持溝通和商務交流。蘇州市鹽城商會具有高度的民間性,經過三年多的不斷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一整套獨特的商會工作經驗,同時受到兩地政府相關領導的高度認可和關注。

鹽城特性

鹽城企業在異地發展時非常團結,他們的家鄉觀念非常強,無論在什麼地方都要形成一個正式團體,這就是為什麼在全國都有鹽城商會的原因。鹽城人率直特徵決定鹽城人戀家不守土的個性,這是鹽城商會團結一致,不斷發展、不斷壯大的原因。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各位鹽城同鄉: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謹代表新當選的蘇州市鹽城商會第一屆理事會向出席今天慶典大會的省政府辦公廳、省工商局、蘇州市及鹽城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蘇州市工商聯、鹽城市工商聯以及各位顧問單位的領導、各位嘉賓,表示最衷心的感謝!在各級政府領導以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今天我們鹽城人自己的商會——蘇州市鹽城商會正式成立了。
承蒙各位同仁的信任與厚愛,首屆蘇州市鹽城商會理事會推舉我為商會會長,對此,我真誠地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作為商會的首任會長,我深感任重道遠。今後,我將秉承本會宗旨,依靠理事會的力量,發揮全體會員的共同智慧,全心全意地為鄉親服務,腳踏實地,全力以赴,不斷開創商會工作的新局面。
一、充分發揮商會作用,傾聽鄉音,溝通親情。
我們鹽城商會以後每年將會定期組織聚會活動,為在蘇州打拚的各位同鄉父老提供一個交流的平台,使商會成為廣大鹽城人在蘇州的“娘家”,讓大家身在異鄉也能感受到濃濃的鄉情!
二、制定製度,規範運作,使商會工作有章可循。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作為一個正式的商會,我們必須建立嚴明的工作責任制。比如,建立嚴格的會費管理制度、財務預算集體審批制度,同時還要建立例會制度、會員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等。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規範商會的活動,提高活動質量和效果,引導督促會員遵章辦事,凝心聚力,只有這樣,才能把商會的工作納入規範化、制度化、正常化軌道。
三、整合優勢,做大做強鹽城人企業。
為了做大做強企業的實力,商會將引導會員企業繼續發揮現有產業優勢並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同時更加注重加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集聚資金、人才、整合優勢,增強在蘇州的鹽城企業抗風險能力和市場應變能力。發揮鹽城企業綜合群體優勢,為蘇州和鹽城兩地的經濟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四、增強凝聚力、服務會員,提高商會運作質量。
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是創辦商會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也是商會是否有凝聚力的重要體現。我們商會將進一步服務會員,維護權益,真正體現商會的作用,把商會辦成在蘇州共有的發展平台。
各位鄉親、各位商會同仁,作為已把蘇州當做創業天地的鹽商,我們更要以組建、成立蘇州市鹽城商會為契機,充分發揮鹽城人的集體優勢,為促進蘇州與鹽城兩地的經濟互補、為促進第二故鄉和諧發展,添磚加瓦,增光添彩。讓我們鹽城商會同仁心中銘記我們的會訓:“人商總計、啟程陽光、信守容寬、智行商海”!
最後,在這喜慶的時刻,我再次祝今天與會的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各位鹽城老鄉身體健康、心想事成,祝商會的會員企業興旺發達,祝蘇州的明天更美好! 謝謝大家!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蘇州市鹽城商會。英文名為: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 City;英文縮寫為YCCS。
第二條 本商會由鹽城籍在蘇州地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是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鹽城籍在蘇州的企業家,使之信息互通、經驗交流、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引導會員搞好自律建設,堅持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加強蘇州、鹽城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辦公地址: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星州街9號和喬麗晶大酒店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倡導誠信自律;
(二)為會員搭建互相溝通交流的平台,引導會員積極參與蘇州市的經濟、貿易、文化等有益活動;
(三)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諮詢服務;
(五)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六)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和市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各行業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鹽城籍在蘇州地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商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發展戰略;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接受監事會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審議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理事的候選人;
(十三)協商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各自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熱愛商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
第二十二條 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職的,需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部署本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五)提議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提名對會員、理事會成員的表彰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原則上由七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其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商會及理事會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和內部工作制度開展活動;
(二)選舉產生監事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四)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實施監督;
(五)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
(六)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長出席會長辦公會議,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七)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八)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研究,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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