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甲骨文學會章程

《蘇州市甲骨文學會章程》是2015年4月12日蘇州市甲骨文學會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蘇州市甲骨文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船灑灑櫻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蘇州市甲骨文學會。英文譯名:THE SUZHOU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ORACLE—BONE INSCRIPTION。縮寫:SSOI
 虹套戰 第二條 本會是由蘇州市的甲骨學者和甲骨文書法、篆刻家及其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藝術性、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文化藝術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方針。為繁榮甲骨文研究和藝術創作,培養甲骨學人才,弘揚祖國優秀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增進中外文化交流而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蘇州市相城區太東路2888號。
第二章 業 務多臭尋地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甲骨文文字學研究以及有關甲骨文的歷史、政治、經濟、等綜合研究;
(二)組織開展甲骨文書法和篆刻藝術創作、鑑賞活動;
(三)向社會普及甲骨學知識;
(四)結集和推薦出版甲骨學研究成果和甲骨文書法篆刻藝術作品;
(五)促進同海內外同行的業務交流和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甲骨學研究和甲骨文書法藝術、篆刻創作上具有一定的成就和影響;或熱心於本會相關業務自願為學會提供大力支持和幫助的其他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組織聯絡部初審,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組織聯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成果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本會組織聯絡部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束試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查本會經費收支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變更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精充放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棗照永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照鴉籃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其他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會計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會計畫內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規範、修訂,經2010年4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此修訂經2015年4月1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其他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會計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會計畫內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規範、修訂,經2010年4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此修訂經2015年4月1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