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全市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蘇州市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全市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為切實加強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運輸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於2014年9月4日發行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全市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 時間:2014年9月4日
  • 第一:統一思想
  • 第二:加強領導
  • 第三:完善機制
  • 第四:齊抓共管
隨著水上餐飲、觀光旅遊的不斷興起,全市特別是太湖、陽澄湖水域的各種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大量增加。為切實加強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運輸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安委辦《江蘇省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鄉鎮農用自備船舶是指鄉鎮個人、組織所有,用於農(漁)業生產和農(漁)民生活服務,未列入海事及漁業管理機構管理,航行於本鄉鎮或鄰鄉鎮水域的長度小於12米的機動和非機動船舶(包括船、艇、排、筏等)。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尤其是農(漁)民自備快艇,由於體小身輕、馬力大、航速快,容易發生人員傷亡惡性事故。全市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管理制度,細化措施,強化管理,落實責任,消除安全隱患,有效維護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安全生產。
二、加強領導,進一步健全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體系
各級政府要重視和加強對轄區內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管理部門,逐步理順管理體系。各市、區要明確分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設立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管理專門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負責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證件核發、安全技能培訓、考核和審驗等日常工作。
各市、區要建立健全市(區)、鄉(鎮)、村(組)、船主四級安全管理體系,層層簽訂責任狀,確保目標任務明確,做到工作具體到位,措施得力有效。
三、完善機制,進一步落實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責任
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安全管理實行屬地負責制。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江蘇省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長效管理機制》(蘇安辦〔2006〕80號)精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鄉鎮(街道)農用自備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鄉鎮農用自備船舶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做好人員傷亡事故及經濟損失較大事故的善後處理和調解工作。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行政村農用自備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村民自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規定,負責農用自備船舶一般事故的調解工作。鄉鎮農用自備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員應承擔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所賦予的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和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農用自備船舶所有人應對交通安全負責。
四、齊抓共管,進一步提高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貫徹力度,進一步落實《江蘇省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長效管理機制》,制訂好本地區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細則。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要對鄉鎮農用自備船舶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和交通安全專業技術指導。各級公安、農委、交通運輸、旅遊、水利、園林、安監等職能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共同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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