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我市服務產業發展,有效引導商業服務業用地的業態,根據《蘇州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結合蘇州市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服務產業發展,有效引導商業服務業用地的業態,根據《蘇州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結合蘇州市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業服務業用地指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中規劃用地性質屬於B類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包含商業用地(B1)、商務用地(B2)、娛樂康體用地(B3)、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B4)和其他服務設施用地(B9)五類用地。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姑蘇區、吳中區(含太湖度假區)、相城區轄區內商業服務業用地的業態管理。
第四條 各區政府應根據《蘇州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結合自身特點進行深化。商業服務業用地業態由所在地區政府提出業態引導初步意見,經市政府批准後,相關部門應在地塊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該地塊的業態類型設定及建築產權可否分割銷售。
第五條 商業服務業用地建築產權分割應遵守以下要求:
(一)用地性質屬於批發市場用地(B12)、娛樂康體用地(B3)、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B4)、其他服務設施用地(B9)類的商業服務業用地,建築產權不可分割銷售。
(二)用地性質屬於零售商業用地(B11)、餐飲用地(B13)、旅館用地(B14)、商務用地(B2)類的商業服務業用地,在土地出讓前,由區政府按不可分割、分層分割、比例分割提出產權分割初步意見,經市規劃局、國土局、住建局等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三)屬於本條第一項用地性質的,結合地面主體工程建設的地下商業空間,不得進行產權分割;屬於本條第二項用地性質的,結合地面主體工程建設的地下商業空間,產權分割參照本條第二項執行;獨立的地下商業空間產權分割參照本條第二項執行。
(四)屬於城市綜合體類型的大型綜合開發項目,用地類型屬於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的部分,產權分割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執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應按照規劃條件中確定的業態要求委託設計,業主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業態。確需對業態進行調整的,且用地性質屬於零售商業用地(B11)、餐飲用地(B13)、商務用地(B2)類的商業服務業用地,建設單位應在徵得當地區政府同意後,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照《市政府印發關於加強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和用地性質變更規劃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蘇府〔2009〕190號)檔案規定辦理。
第七條 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照地塊規劃條件明確使用功能,住建和國土部門應按照地塊規劃條件進行分割預售和登記。
第八條 商務、規劃、國土、住建、工商、消防、稅務等部門應各司其職、通力配合,切實落實本暫行規定。
第九條 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吳江區轄區內商業服務業用地的業態管理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