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保護市區山體資源的通告》在2002.12.30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保護市區山體資源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0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2月30日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鑒於市區部分地區擅自開山採石、造墳、建廟現象屢禁不止,為切實保護山體資源不受破壞,保障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一、山體資源屬國家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山體資源。禁止擅自開山採石、建造墳墓、修建廟宇。
二、山體所在區、鎮人民政府是該項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擅自開山採石、建造墳墓、修建廟宇現象的監督管理。
三、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禁止擅自對山體進行開採砂、石、土的活動。
禁採區內現有開山採石企業必須按照《蘇州市禁止開山採石實施規劃》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關閉;開山採石企業在關閉期限前,應當按照規定的開採範圍、方式和開採量,邊開採邊整治,不得進行破壞性開採;嚴禁非法開採砂、石、土。
四、在禁採區內非法開山採石的,由區國土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開採,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土石的,應當向有採礦許可證的企業或經批准的取土點購買土石,並將項目、用量、時間、取土石點(企業)等有關情況報區國土部門核准;禁止向非法開山採石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土石。
建設單位購買土石後,需上路運輸的,應當向山體所在區的國土部門申請領取《取土石運輸準運證》,並憑《取土石運輸準運證》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車輛運輸通行證,確定運輸車輛、運輸路線和運輸時間。
公安、交通、國土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加強對無證運輸車輛的查處,並追查其來源,查處私采者。
六、停止審批墓地及其分支機構。對在山體上擅自設立的非法公墓,各區政府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整治。
對村民在山體上擅自圈地建墳的,區、鎮政府及村委會應當及時制止;對已建的,責令其就地平毀或者在2003年6月底前搬遷到塔陵、骨灰堂。逾期不搬遷的,按無主墳處理。對於主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其進行適當的補助,具體標準由所在區政府確定。
七、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包括修建廟宇),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向市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登記和審批手續。
對於未經核准登記,擅自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由區宗教事務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取締。
八、對開山採石、造墳建廟而擅自砍伐林地的,由區林業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山體所在區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門舉報擅自開山採石、造墳、建廟的行為。
當地區、鎮政府或其有關主管部門接受舉報的,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查處。市有關主管部門接受舉報的,應當會同當地區政府進行查處。
對於查處不力,同一地點擅自開山採石、造墳、建廟現象屢禁不止,民眾舉報不斷的,當地區政府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市有關主管部門,應將情況報市監察部門,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對於舉報情況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應當由區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現將舉報電話公布如下:市國土資源局(65293895)、市民政局(65244487)、市民族宗教局(65194529)、蘇州高新區、虎丘區(68251888轉1026)、吳中區(65251145)。
十、各縣級市對擅自開山採石、造墳、建廟的行為查處可參照本通告執行。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