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出國/境管理條例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教職工出國/境事宜分為因公和因私兩類。假期探親、訪友、旅遊等按照因私類由人事處辦理,其餘均按照因公類由黨政辦公室(外事辦)和人事師資處、組織部協同辦理。
第二條本檔案適用於三個月以內的因公短期出國/境事宜(以下簡稱因公短期出/國境);三個月及以上的因公中長期出國/境事宜及各類因私出國境事宜。
第二章出訪原則
第三條因公出國/境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管理體制,按照“量力而行、按需派出、注重實效、精簡節約”的原則嚴格管理,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
第四條因公短期出國/境團組人員結構要精幹、對口。出訪人員身份要與出訪任務相符,不得出國執行與本人工作無關的任務。
第五條教職工因私出國/境,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研究工作、不違反勞動紀律為原則。
第三章因公出國人員條件
第六條在我院教學、科研或管理崗位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努力、做出一定成績、發揮骨幹作用,因工作需要確有必要出國訪問、進修、考察或參加各種學術活動的教學、科研或管理人員。
第七條公派培訓、留學或工作人員(中長期出國/境)應具有國家規定的外語水平或組團單位所認可的外語水平。三個月以下的短期訪問學者及進修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八條首次因公出國/境人員,一般應在學院服務滿三年以上;再次申請長期出國/境,其歸國回院服務年限一般也應滿三年;再次申請短期出國/境,其歸國回院服務年限一般應滿兩年。特殊情況由院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九條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第四章因公出國計畫及實施
第十條學院因公出國應有計畫、有秩序地進行。每年年末,學院黨政辦公室(外事辦)將根據對外交流和學院發展的需要,協同人事師資處制定下一年因公出國/境組團和人員派出計畫。
第十一條學院黨政辦公室(外事辦)根據學院因公出國/境組團和人員派出計畫,安排團組外出時間、聯繫接待單位、準備報批材料等。
第十二條各系(院、部)和各職能部門如因工作需要派人出國,應於每年年末將下一年的派出計畫報給黨政辦公室(外事辦),有院黨委會討論後列入學院因公出國/境計畫。
第五章因公出國/境審批
第十三條對於上級單位發來的組團通知,學院黨委會討論派出人選,由黨政辦公室(外事辦)對外回復確認。
第十四條年度的出國/境計畫初步方案由黨政辦公室(外事辦)根據學院國際合作的總體任務於上一年年底擬定,報外事分管院領導審閱,由院黨委會研究決定出訪團組和團長人選。
第十五條院級出國/境團組的出訪名單由黨政辦公室(外事辦)協同人事師資處、組織部門研究提出,並徵得主管組織、人事、外事院領導及各成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同意後,報書記、院長審閱確定。黨政辦公室(外事辦)接到人員確定通知後開始辦理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如需增減、替換人員,須經書記、院長批准並通知相關單位。
第十六條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因公出國/境,黨政辦公室(外事辦)根據市相關檔案報蘇州市外辦、蘇州市台辦審批,組織部根據組織需要報省委組織部政審。
第十七條學院副處及處級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由學院黨委會批准後,黨政辦公室(外事辦)根據市相關檔案報蘇州市外辦、台辦審批,組織部根據需要報市委組織部政審。
第十八條科級及一般教職工因公出國/境,由學院黨委會確定出訪人員名單後,黨政辦公室(外事辦)根據市相關檔案報蘇州市外辦、台辦審批,組織部報市人社處進行政審。
第十九條持因公護照出國/境的人員按期回國後,應在回國後一周內到黨政辦公室(外事辦)辦理相關手續,上交護照。領取因公普通護照後因故未能出境者,也應把護照交至黨政辦公室(外事辦)統一保管。
第二十條學院院級領導因私出國/境,須報市委組織部批准後辦理。
第二十一條學院中層幹部因私出國/境,須經學院主管外事領導同意後,到組織和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出行。
第二十二條一般教職員工因私出國/境,須到人事師資處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出行。
第六章出國人員的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出國考察、訪問、交流、進修及參加學術會議等因公短期出國/境所需費用,可根據接待方或合作雙方協定執行,需我院支出的,可從學院出國經費、部門專項經費及科研經費中支出。費用開支標準原則上按照國家財政部、外交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財行〔2001〕73號檔案及《蘇州市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視窗行政指導手冊》執行。
第二十四條公派訪問學者、留學、出國攻讀學位、出國從事科研活動及公派出國工作等中長期出國/境所需費用,如為國家資助或合作單位資助項目原則上由國家或合作單位資助,如費用不足,經學院批准後可由學院補足。學院公派項目由學院或部門專項經費支付。此類人員辦理出國護照、簽證、檢疫等費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五條公派出國/境學習、進修、訪問為期三至六個月的人員,在國/境外期間,停發崗位津貼,其它待遇不變;但其檔案工資由學院暫扣,按期返校後,學院全額補發。
第二十六條公派出國攻讀學位或工作為期六個月以上的出國/境者,自出國/境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和崗位津貼,在外期間免去崗位職位,回校之後根據需要重新安排工作崗位,並按新崗位享受待遇。
第二十七條自費出國留學(攻讀學位)人員在國外期間,停發所有工資、崗位津貼和福利待遇;半年以內的保留原有崗位職務,超過半年,免去崗位職務;在聘用契約期內的,保留公職和原有級別。
第二十八條凡是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中所涉及到的出國/境人員到期應按時返校,如需延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原則上學院只同意延期一次,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如未經批准延期,所延長日期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九條所有因公中長期出國/境人員和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境前都必須與學院簽訂協定書,並交存保證金四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條所有因公中長期出國/境人員按期回國併到校報到後,其出國前所交存的保證金在報到三個月且簽證有效期滿後退還給本人。
第三十一條如因公中長期出國/境人員和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違反協定規定,不履行回國的義務,其出國保證金將歸入學院出國專項經費。
第三十二條因公中長期出國/境人員必須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回國後必須在學院工作至少兩年;派出攻讀學位者,回國後必須在學院工作至少五年。如違約,按每年向學院繳納違約金兩萬元人民幣計,其違約金將歸入學院出國專項經費。